【摘要】企业实施产品召回,会发生一定的费用损失和相关间接损失。为了在这方面给企业提供保障,产品召回保险应运而生。近日,一系列的缺陷产品召回事件的发生,不仅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关注,还让产品召回保险成为国内企业关注的话题。具体情况如下。
有效减少召回成本
据了解,产品召回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如电器漏电、电池易爆炸起火等),即使正确使用产品,这些缺陷仍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在收到相关事故报告后,为避免发生更多事故及保护自己的商誉,主动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目前,欧美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产品,政府相关部门会依法要求生产商或经销商将之召回。在我国,部分城市及部分行业近年来也不同程度地实施了产品召回制度。如早在2003年1月1日,上海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就确立了“召回制度”,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伤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停止提供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
当然,企业实施产品召回,会发生一定的费用损失和相关间接损失。为了在这方面给企业提供保障,产品召回保险应运而生。该险种承担的保障范围,就是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召回费用”,包括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的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支出。
如几年前,英国某零部件商为德国某汽车商的新车提供方向杆,新车上市后不久,发现方向杆设计有缺陷,于是宣布召回,总召回费用高达150万英镑。不过,由于购买了召回险,英国零部件商的损失并不太大,实际发生的召回费用仅为可能发生费用的十分之一。
而就国内来看,苏黎世、美亚、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都已推出产品召回保险。以其中一家险企的产品召回保险为例,其细分为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前者对企业因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后者则对“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因保险产品缺陷发生产品召回,依法对他人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同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需要注意
尽管产品召回保险能为企业“削减”实施产品召回的成本,但企业购买该险种时,也须看清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切莫以为有了它就能为所有的召回事项买单。
仍以上述险企的产品召回保险为例,根据其“除外责任”条款,下列原因造成产品召回的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产品缺陷的行为;本保险期间开始前被保险人已获悉可能发生的产品召回;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由于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导致的产品召回;由于他人制造的、加工的、在用途或功能上可互相替代的同类产品发生召回而导致的产品召回等。同时,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亦不负责赔偿:被召回产品本身的损失、被替换部件本身的损失、退货的货款损失和替换产品或部件的价款损失;对本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由被保险人投入流通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保险产品或以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或责任;对召回实施之日已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保质期的保险产品或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召回的费用或责任等。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则特别强调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如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事故是否与合同有关,被保险人都应该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交通知,详细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份、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形以及预计的产品召回费用、产品召回费用责任以及财产损失责任的赔偿金。同时,被保险人应该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来降低相关的费用和损失。此外,被保险人还应当与保险人合作,向其他可能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个人、组织要求分摊或补偿。对于这些“投保须知”,企业都应做到全盘掌握。
慧择提示:产品召回险可以减轻企业产品召回的损失,能够有效减少召回成本。不过,企业购买该种保险要注意除外责任,切莫以为有了它就能为所有的召回事项买单。
有效减少召回成本
据了解,产品召回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如电器漏电、电池易爆炸起火等),即使正确使用产品,这些缺陷仍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在收到相关事故报告后,为避免发生更多事故及保护自己的商誉,主动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目前,欧美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产品,政府相关部门会依法要求生产商或经销商将之召回。在我国,部分城市及部分行业近年来也不同程度地实施了产品召回制度。如早在2003年1月1日,上海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就确立了“召回制度”,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伤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停止提供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
当然,企业实施产品召回,会发生一定的费用损失和相关间接损失。为了在这方面给企业提供保障,产品召回保险应运而生。该险种承担的保障范围,就是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召回费用”,包括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的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支出。
如几年前,英国某零部件商为德国某汽车商的新车提供方向杆,新车上市后不久,发现方向杆设计有缺陷,于是宣布召回,总召回费用高达150万英镑。不过,由于购买了召回险,英国零部件商的损失并不太大,实际发生的召回费用仅为可能发生费用的十分之一。
而就国内来看,苏黎世、美亚、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都已推出产品召回保险。以其中一家险企的产品召回保险为例,其细分为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前者对企业因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后者则对“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因保险产品缺陷发生产品召回,依法对他人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同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需要注意
尽管产品召回保险能为企业“削减”实施产品召回的成本,但企业购买该险种时,也须看清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切莫以为有了它就能为所有的召回事项买单。
仍以上述险企的产品召回保险为例,根据其“除外责任”条款,下列原因造成产品召回的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产品缺陷的行为;本保险期间开始前被保险人已获悉可能发生的产品召回;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由于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导致的产品召回;由于他人制造的、加工的、在用途或功能上可互相替代的同类产品发生召回而导致的产品召回等。同时,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亦不负责赔偿:被召回产品本身的损失、被替换部件本身的损失、退货的货款损失和替换产品或部件的价款损失;对本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由被保险人投入流通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保险产品或以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产品召回所发生的费用或责任;对召回实施之日已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保质期的保险产品或以保险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实施召回的费用或责任等。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则特别强调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如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事故是否与合同有关,被保险人都应该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交通知,详细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份、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形以及预计的产品召回费用、产品召回费用责任以及财产损失责任的赔偿金。同时,被保险人应该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来降低相关的费用和损失。此外,被保险人还应当与保险人合作,向其他可能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个人、组织要求分摊或补偿。对于这些“投保须知”,企业都应做到全盘掌握。
慧择提示:产品召回险可以减轻企业产品召回的损失,能够有效减少召回成本。不过,企业购买该种保险要注意除外责任,切莫以为有了它就能为所有的召回事项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