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全国“两会”即将临近,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是今年两会讨论的重点。那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将如何建立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政策层面持续加码
如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部署无疑将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去年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12条强调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并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随后不久,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即在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站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推进保险业服务体系改革创新,建设一个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监会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在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取得新进展。”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本报媒体人采访时也表示,按照国务院要求,保监会正会同有关部委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将按照“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战略加速推进,而突破口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除已批复的深圳、云南试点外,四川、上海、浙江宁波等地也提出了建立地区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想法。
诸多藩篱逐一破除
谈及对今年“两会”的期待,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在以往多年的"两会"当中,许多代表和委员都建言献策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由于种种条件和因素的限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迟迟难以启动。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的明确和今年"两会"的推动,希望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得以真正建立。”
保险业内人士的期望正在实现,曾经的藩篱正在被逐一破除。据了解,保监会已经确立了探索发展巨灾保险的总体思路,即“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级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如此,保监会还表示将加强组织领导,专门协调成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协调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制订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同时积极推动立法,争取早日出台《巨灾保险条例》,并且指导云南、深圳等地开展地震和综合巨灾保险试点。
不可简单“一刀切”
“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是确保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的关键。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新架构已经刻不容缓。”采访中,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对本报媒体人说,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看,已经具备了发展巨灾保险的条件,特别是在“5·12”汶川地震后,完善并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要求决定了我国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巨灾保险的整体战略与制度安排,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方案,积极培育支持巨灾保险发展,从而实质性地推动巨灾保险实践操作。
然而,由于我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差异巨大,因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正如项俊波所言,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巨灾保险模式不可实行“一刀切”。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广,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防灾减灾、有效分散灾害风险、有力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坚固防线。
以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为例,该市设立了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的巨灾保险制度。首先,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圳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其次,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的基础上,由深圳市政府每年再另外拨付一定资金建立巨灾基金,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对居民进行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转移救助。再次,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和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居民自主购买相应的个人巨灾保险。
探索发展巨灾保险总体思路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级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成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协调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制订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推动立法,争取早日出台《巨灾保险条例》。指导云南、深圳等地开展地震和综合巨灾保险试点。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我国因发生巨大灾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提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希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尽早建立。
政策层面持续加码
如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部署无疑将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去年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12条强调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并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随后不久,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即在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站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推进保险业服务体系改革创新,建设一个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监会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在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取得新进展。”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本报媒体人采访时也表示,按照国务院要求,保监会正会同有关部委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将按照“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战略加速推进,而突破口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除已批复的深圳、云南试点外,四川、上海、浙江宁波等地也提出了建立地区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想法。
诸多藩篱逐一破除
谈及对今年“两会”的期待,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在以往多年的"两会"当中,许多代表和委员都建言献策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由于种种条件和因素的限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迟迟难以启动。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的明确和今年"两会"的推动,希望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得以真正建立。”
保险业内人士的期望正在实现,曾经的藩篱正在被逐一破除。据了解,保监会已经确立了探索发展巨灾保险的总体思路,即“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级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如此,保监会还表示将加强组织领导,专门协调成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协调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制订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同时积极推动立法,争取早日出台《巨灾保险条例》,并且指导云南、深圳等地开展地震和综合巨灾保险试点。
不可简单“一刀切”
“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是确保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和科学发展的关键。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新架构已经刻不容缓。”采访中,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对本报媒体人说,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看,已经具备了发展巨灾保险的条件,特别是在“5·12”汶川地震后,完善并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要求决定了我国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巨灾保险的整体战略与制度安排,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方案,积极培育支持巨灾保险发展,从而实质性地推动巨灾保险实践操作。
然而,由于我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差异巨大,因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正如项俊波所言,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巨灾保险模式不可实行“一刀切”。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广,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防灾减灾、有效分散灾害风险、有力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坚固防线。
以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为例,该市设立了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的巨灾保险制度。首先,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圳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其次,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的基础上,由深圳市政府每年再另外拨付一定资金建立巨灾基金,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对居民进行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转移救助。再次,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和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居民自主购买相应的个人巨灾保险。
探索发展巨灾保险总体思路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级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成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协调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制订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推动立法,争取早日出台《巨灾保险条例》。指导云南、深圳等地开展地震和综合巨灾保险试点。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我国因发生巨大灾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提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希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尽早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