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晚,石某驾驶温州某设计公司的车辆,在温州市区一十字交叉口与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石某驾驶的小轿车擦伤比较严重。
经交警部门认定,持澳大利亚驾照的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施某负主要责任。
设计公司经保险公司评定损失,花了车辆修理费25688元、施救费340元、保管费432元。设计公司认为,他们买了保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石某持有的是境外驾照,其在国内没有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官司打到法院。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持境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必须先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并获得我国合格的驾驶证后方可在我国合法驾驶机动车。石某不具备这些条件,其行为应属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因他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但法院认为,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施某,他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先予赔付。由此法院根据肇事双方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先予赔付设计公司18785元。保险公司承担该赔付义务之后,可依法向肇事方施某代位求偿,追偿损失。
慧择提示:经过法院判定我们可以知道持境外驾驶证未经在我国通过考核的,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拒赔。因此参保人在境外驾驶时,一定要提前取得在我国通过考核的境外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