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4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的农籍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70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30元。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630元。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260元。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时,以2013年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所用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重新就业前,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后,一定要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保缴费,以免缴费中断影响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在各区县分中心设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服务窗口,专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慧择提示:保险待遇的享受是建立在缴纳费用的基础上,只有按照规定,缴满费用,人们才可享受保险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