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依据各统筹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至合规费用。合规费用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美容、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十一个项目不纳入支付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左右比例支付;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再按30%~80%的比例支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慧择提示: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出台,大病保险2014年起付线为2万元,个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30%~8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