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匹配
昨日下发的《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对于高现价产品的定义为,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新规明确,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价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其中还提到,高现价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根据定义,网销的短期理财型保险产品确实属于新规中高现价产品范畴。”一位中小型保险公司高管向本报媒体人表示:“显然这会影响到保险网销产品的发展。”
高现价产品去年呈现井喷式发展。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2013年寿险满期给付达到1742亿元,高现价短期业务规模将近2800亿元。
对于高现价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上述接近保监会人士分析,一是为了冲规模,二是为了现金流。寿险产品专家丘斌斌亦告诉本报媒体人:“去年高现价产品销售很火,其实保险公司也是在抢现金流。”
项俊波指出,去年以来,市场资金趋紧逐渐成为常态。一些保险公司的高现价业务,存续期通常为一两年,甚至只有3个月,而匹配的资产一般超过2年,这种“借短贷长”的资金运用形式很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接近保监会的人士分析:“高现价产品其实并不利于险企和行业健康发展,短期的产品如何去做资产配置值得关注,而该类产品本身就是贴费的,费差很大,存在极高的资金错配风险。”
丘斌斌分析称:“寿险公司在前期销售成本较高,在中长期资金管理方面有优势,短周期的高现价产品反而是以短搏长,且此类产品大都利润率较低,险企虽用于赚取短期利差,但不具备长期的现金流。销售过多的此类产品,虽然规模原保费较高,但新单价值较低,不利于险企的长期稳定发展,也与保险产品的核心功能相背离。”
争议150%“一刀切”
据上述接近保监会人士分析:“新规其实并未明确限制保险公司做高现价业务,是在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调节。新规中还对从事该项业务进行了过渡期的规定。”
据上述中小型保险公司高管分析:“新规中影响最大的两点,一是高现价产品规模不能超过资本金的2倍,超过部分将额外计提准备金。另外就是偿付能力低于150%的停止开展高现价业务。”
丘斌斌分析称:“其实细观该规定,监管层并未说停止该项业务,而是说不能过度。”根据新规,以一家保险公司为例,其互联网业务为10亿元,资本金为12亿元,那么整体银保加网销的高现价产品规模最多25亿元,超过部分将额外计提准备金,并且偿付能力要在150%以上。
上述中小型保险公司高管还表示,险企的应对要么是降低业务规模,要么是多计提准备金,对偿付能力150%“一刀切”的做法,他认为应区别对待。
慧择提示:从保监会公布的规定,我们还知道,凡是偿付能力低于150%的保险公司则必须停止开展高现价业务。新规定使网销保险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