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高质量产品的追求与现实产品质量堪忧的矛盾日益突出。相关企业可投保产品责任险来转嫁风险。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消费者的产品责任意识日渐增强,越来越多企业意识到他们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在产品责任的赔偿中,通常经销商承担30%的责任,生产商则需承担70%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产品责任险对于生产企业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一旦企业遭遇索赔事故,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以防因意外事故导致资金短缺,影响稳健经营。以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责任险为例,其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确,“由于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次,帮助出口企业转嫁风险、降低成本。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内企业开始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将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但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尽管很多出口企业十分重视产品质量管理,也为保证产品质量做了种种努力,仍无法完全避免某些意外情况的发生,诸如海外市场的国际标准并非各国和地区都统一、不同行业在不同地区有差异化的要求、产品设计缺陷或制造技术上的局限,甚至对特定消费者使用习惯的忽略等,都可能造成风险。另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仍认为只有质量差的产品才需要投保产品责任险,却不知责任风险并非都由产品质量引起。如在实施严格责任的欧洲、美国,即使产品没有缺陷,但如果事故的发生跟产品有关,法院往往也会判决生产商负有部分责任。
换句话说,出口企业的产品不一定有缺陷,但万一被起诉,就必须请专家调查、律师举证来抗辩自己的产品不是原告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原因,这类调查费、律师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产品责任险是承保这类费用的,且发生赔案时,企业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服务,如与受害者沟通协商、聘请律师、到法庭抗辩等,这种服务对于中小出口企业尤为关键,将最大限度提高其处理海外赔案的能力。
理赔范围有所限制
产品责任险亦非“万能”,该险种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企业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等。这些不被列入产品责任险承保范围的事项,企业事前应予谨记。
勿与产品质量保险混淆
有些企业将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混淆。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两者虽都与产品直接相关,但在处理原则上有本质区别。
对于产品责任事故,许多国家采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这方面,其实从定义中就能获知:所谓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了解了两类险种的不同之处,有利于企业明确投保的目的和目标,从而使保障能够契合企业对保险的针对性要求,同时能降低相应的消耗,提高利润。
慧择提示:产品责任险可以承保企业因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有缺陷,包括设计或生产上出现错误、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提供恰当的警告标签及说明书等。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消费者的产品责任意识日渐增强,越来越多企业意识到他们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在产品责任的赔偿中,通常经销商承担30%的责任,生产商则需承担70%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产品责任险对于生产企业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一旦企业遭遇索赔事故,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以防因意外事故导致资金短缺,影响稳健经营。以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责任险为例,其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确,“由于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次,帮助出口企业转嫁风险、降低成本。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内企业开始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将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但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尽管很多出口企业十分重视产品质量管理,也为保证产品质量做了种种努力,仍无法完全避免某些意外情况的发生,诸如海外市场的国际标准并非各国和地区都统一、不同行业在不同地区有差异化的要求、产品设计缺陷或制造技术上的局限,甚至对特定消费者使用习惯的忽略等,都可能造成风险。另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仍认为只有质量差的产品才需要投保产品责任险,却不知责任风险并非都由产品质量引起。如在实施严格责任的欧洲、美国,即使产品没有缺陷,但如果事故的发生跟产品有关,法院往往也会判决生产商负有部分责任。
换句话说,出口企业的产品不一定有缺陷,但万一被起诉,就必须请专家调查、律师举证来抗辩自己的产品不是原告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原因,这类调查费、律师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产品责任险是承保这类费用的,且发生赔案时,企业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服务,如与受害者沟通协商、聘请律师、到法庭抗辩等,这种服务对于中小出口企业尤为关键,将最大限度提高其处理海外赔案的能力。
理赔范围有所限制
产品责任险亦非“万能”,该险种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企业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等。这些不被列入产品责任险承保范围的事项,企业事前应予谨记。
勿与产品质量保险混淆
有些企业将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混淆。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两者虽都与产品直接相关,但在处理原则上有本质区别。
对于产品责任事故,许多国家采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这方面,其实从定义中就能获知:所谓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了解了两类险种的不同之处,有利于企业明确投保的目的和目标,从而使保障能够契合企业对保险的针对性要求,同时能降低相应的消耗,提高利润。
慧择提示:产品责任险可以承保企业因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有缺陷,包括设计或生产上出现错误、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提供恰当的警告标签及说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