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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意旅游合同陷阱
信誉差的旅游社为了给地接社、导游留下赚钱的操作空间并逃避责任,会在旅游合同中做手脚,对旅游社应承担的责任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条款则一再扩大。还有的旅游社故意不与游客签订合同,以“行程安排表”来代替合同。更有甚者,他们只给游客一张收据而没有合同,或仅凭一些传真上的简单描述来进行业务操作。“交钱之前是上帝,交钱之后成鱼肉”,是一些黑心旅游社对待游客的真实写照。
二、应对方法
加强防范旅游合同风险的意识。旅友们拿到合同后别急于签字,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旅游标准合同一式两份,游客和旅游社各存一份。交付费用后,还要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合同必须详细列出旅游行程与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格式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应通过补充条款来实现。
三、旅游合同中行程与标准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
1、日程:行程表中应注明出团、返回的时间以及各旅游环节的时间,其中包括景点、购物、就餐和入住时间等等。
2、观光娱乐:明确观光娱乐景点及停留时间。(注:事先弄清楚旅游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3、交通工具及标准:交通工具如飞机可注明机型、航空公司;火车则注明快慢车、硬座或硬卧;汽车则注明国产还是进口、有无空调、几座。
4、吃、住宿标准:明沿途吃住点的酒店名称。餐饮标准应明确是几人几菜几汤,几荤几素。住宿标准应注明是几星级饭店还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饭店准三星、准二星的提法是不规范的,签合同时要避免。
5、游客取消行程补偿标准
6、旅游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
7、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本项是旅游纠纷最集中的方面,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旅游社社会责任险≠游客安全保障
关注旅游合同中意外旅游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游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前,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游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
在旅游社责任险成为强制购买险种的背景下,不少消费者认为既然旅游社已投保“旅游社责任险”,自己在参团旅游时就无须另掏腰包再去购买各类旅游意外险。保险资深从业人士提醒两者保障范围的区分:旅游社责任险只承担旅游社责任范围内因自身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保险赔偿责任,但对于诸如观景途中导游再三提示风险情况下不听警示而导致的意外,相关事件产生的风险,只能借助个人意外保险才能保障利益。
典型案例:
在珠海某旅游社组织去粤北地区的旅游团中,一位老太太因有晨练习惯,清早六点便起床独自出外,而该团确定的当日集合时间为早晨八点整。逛至旅游景点的闹市区时,她被小偷当众抢包,因不肯撒手而导致手腕等处受伤,送医治疗。
导游得知后第一时间报案。该社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及时赶到出事地点笔录情况。事后老太太向该旅游社提出赔偿要求,而旅游社认为她擅自离开导游监控范围导致意外,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随后她向本市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结果质监所裁定旅游社没有过错,不能视为有效投诉。
点评:
珠海有旅游社负责人反映,不少游客参团旅游时存在观念误区,认为他从进团到旅程结束离团这个时间段内,个人所发生的一切意外问题,都必须由旅游社负责。实际上,意外事故的发生,要区分为旅游社与个人的责任,理赔也将由财险与寿险两种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开展进行。因此,他们呼吁旅游者最好购买旅游意外险加强自身保障。实际操作中,当旅程的危险系数提高时,比如去新疆沙漠野外探险时,旅游社会免费赠送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给游客,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争端。
慧择提示:很多案例告诫游客,在出行前签订一份真正保障自己利益的旅游合同是多么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的出行顺畅,避免进入“合同陷阱”,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关于旅游保险的认识上,一定要对旅行社社会责任险以及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有一个明确的区分,权衡利弊,最后在签订中做出理智分析,不做任人宰割的“肥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