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保监会发布第三次修订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中,对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的经营或成立年限作出规定,要求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规定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在《办法》的基础上,《解释》进一步规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0亿美元;设立代表机构必要性充分,并具备可行性;拟任首席代表对保险知识及代表机构运行的相关法规掌握情况良好;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定、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完备有效;申请者自身及其关联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有效、经营合规、发展稳健等条件。
《解释》要求,申请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在申请材料中可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推荐信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