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保问题的现状
(一)农民工面临的主要社会风险
由于农民工大多数是非正规就业,工作极不稳定,随时可能返乡,因此面临着许多社会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完整。农民工同城市居民同在城市工作,但受到的社会保障却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失业风险,工伤风险、疾病风险、养老风险以及生育健康风险。
调查中还反映出,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由于长期的性压抑和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力减弱,发生非婚性行为的占有一定的比例。一项调查显示,40%的农民工表示可以理解长期没有性生活的人去寻找性伙伴。但由于农民工对性病艾滋病知识了解甚少,自我防护意识欠缺,加上特殊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农民工有可能成为性病艾滋病的易感人群,这些都威胁着农民工的生殖健康安全。另外,农民工女工大多没有享受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婚假、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照发的待遇。农民工的生育保险问题远没有得到解决。
(二)目前推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均应参加法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即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他们参加各种险种的通道是敞开的。目前,多数地区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也有少数地区针对本地实际专门制定了农民工综合保险的政策。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即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参保险种、待遇标准等制度规定基本一致,因地区不同略有差别。福建省的农民工参保就属于这一模式。
二是实施新的综合保险制度。如上海、成都等地为农民工建立的就是这种综合社会保险制度。
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形式主要集中于乡镇农民工。由于他们“离土不离乡”,多数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而是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不少乡镇企业农民工已不满足于参加农保,出现了参加农保转城保的趋势。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下发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扩面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增长了1倍和2倍。截至8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2021万,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1660万,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1203万。但是,与农民工的总量相比,目前参保的比例还很低,农民工获得的社会保险权益与他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很不相称。
农民工社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福建泉州、厦门等地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困难。由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区域性和阶段性,在目前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许多农村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很难实现接续和转移,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其次,农民工的参保覆盖率比较低。在经济发达的厦门地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达到50%,但在其他地区,一般在10-30%。其主要原因,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不愿参保;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低,待遇享受困难,参保意识淡薄;三是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和维护本地低成本投资环境考虑,宣传不积极,工作推进不力。
其三,企业和职工负担较重。目前国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以福建晋江市为例,非公企业缴费基数为月工资800元,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总缴费比率为38.5%,其中企业28%,个人10.5%,每位参保人员每年需缴各项保费3700元(其中企业负担2700元,个人负担1000元),多数企业反映,只靠企业拿钱难以承受。
其四,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管理与当前农民工的发展规模和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农民工流入到城市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婚育情况不明和信息沟通不及时,当地难以及时掌握农民工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各个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农民工政策,各自站在部门利益上考虑问题,缺乏协调机制,没有形成全国一盘棋,纳入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体系来统一管理,共享公共资源。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农民工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大多仍未被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今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5号《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此次基层调研的有关情况,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
农民工的参保率之所以一直在低位徘徊,与农民工的保险关系不能够在全国转移接续,参保后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关系。因此。制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定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在基本制度框架上,我们建议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即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直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与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保险;对大多数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首推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自愿、渐进式的前提下推进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要建立由中央统一管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按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建立具有唯一性的农民工个人“社保卡”账户,“一卡在手,全国通行”,以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跨地区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
(二)面向全体农民工,推行低费率参保
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据调查,福建泉州、晋江、厦门等地的农民工工资每月一般在600元到800元,与当地的平均工资差距很大,因而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要着眼于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必须兼顾农民工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坚持低标准进入,实行低费率、低费基,并渐进式过渡到完全由用人单位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以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采取分类保障形式,不搞“一刀切”
应根据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风险以及有关风险对农民工的危害程度,针对农民工的自身需求,坚持可行与急需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问题,先解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保障需求,不搞“一刀切”。从福建晋江市与农民工座谈的情况看,当前最关心、最迫切的保障需求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又不存在转移和接续的问题,再加上工伤和职业病对农民工本人和家庭以及用人单位影响重大,容易得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普遍接受。由于农民工收入低,对大病风险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大病住院而陷入贫困,所谓“做工十几年,一病回从前”就是真实写照。因此,这两类社会保险应优先解决。
(四)搞好管理服务,方便农民工参保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农民工服务”的理念,转变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为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停保、退保等最大限度的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同时,要切实落实好农民工的参保待遇,让参保农民工在享受待遇时能够看得见、摸得着、拿得到,而且手续简便。
(五)关心农民工生殖健康,将其纳入城市职工的生育保险体系
目前正在全国推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能覆盖20%的人口,农民工的合作医疗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政策。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生育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的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要逐步消除二元结构体制的障碍,切实地关心农民工的卫生保健、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需求,保障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一样依法享有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服务权利。特别要关注农民工中的女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她们的各项合法权利。
慧择提示:农民工社保面临许许多多的风险,同时农民工社保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应加强农民工社保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工可以享受社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