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公司应对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各公司保险条款与条款编码应当一一对应。条款编码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各公司保险条款编码应由文字编码和二维编码组成,并应遵循以下编制要求:
(一)文字编码编制规程
文字编码由各公司负责编制。文字编码格式为:“公司简称”+“〔报送年度〕”+“产品类别”+“本年度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总序号”。
示例:“xx人寿〔2014〕定期寿险001号”
(二)二维编码编制规程
二维编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编制,并提供各公司使用。二维编码格式为QR code码,主要包含各公司保险条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查询链接地址信息。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公司应按照条款编码的编制要求,对报送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统一编码,并将保险文字编码和二维编码印刷至条款首页显着位置,编码图形应大小适中,清晰完整。同时,各公司应将文字编码和二维编码信息添加至产品报送材料清单表中。
五、各公司应按照条款编码的编制要求,对自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至2013年12月31日止,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统一编码补齐,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完成后,各公司应向我会报送《人身保险条款编码补齐登记核对表》(详见附件)。
六、自2014年8月1日起,各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应印刷条款编码,供消费者查询。
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制定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实施细则,做好二维编码的编制及提供工作。抓紧完善人身保险产品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并增设条款查询平台,方便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编码查询保险条款信息。
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人身保险产品数据库建设完成后,做好产品数据库及条款查询平台的宣传服务工作,引导广大消费者使用平台查询、验证条款信息。
九、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条款编码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条款编码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慧择提示:此项通知决议有利于监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便消费者查询、验证保险条款,进而大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我国保险市场也将会朝着更加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