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在保监会1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同时表示,除已经批复试点巨灾保险制度的深圳、云南外,四川、上海、浙江宁波等地也提出建立地区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想法,如条件成熟,巨灾保险机制今年有望在上述几个地区试点扩展。
三条线 齐步走
据了解,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具体为:在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在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区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在行业层面,研究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立足行业自身选择重点领域研究突破。
何浩表示,目前我国不乏保障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但受商业保险公司自有偿付能力等限制,单纯以商业模式推广有困难,想要广覆盖还需政府的相关制度安排。保监会将与财政部协调,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巨灾风险资金池,同时积极和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力争早日将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其中或将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推进巨灾保险的普及。
由点到面
何浩表示,建立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由于我国各地巨灾的灾因不同,之间没有可移植性。目前,巨灾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由点到面的推广,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巨灾风险等实际情况分别进行试点。同时,保监会积极推动全国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
2013年以来,深圳、云南等地巨灾保险机制试点的推进,自下而上地加快了我国巨灾风险机制建设的步伐。目前,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已经率先建立,云南省巨灾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推进中。
据悉,两地巨灾保险机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深圳由于临近大亚湾核电站,在制度设计上特别提及了核风险,云南则由于其地理条件因素更关注地震灾害风险;在操作方式上,深圳采取政府出资购买的方式,而云南则可能采取政府和居民共担的形式等。
深圳先行先试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
深圳保监局局长助理周冬梅介绍,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巨灾救助保险将以招投标的形式,会根据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情况而定,目前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政府拨款建立的巨灾基金也已经处于过会阶段,不日将完成。
据介绍,目前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产品多是以附加险的形式提供,定价较高,购买也较少。随着深圳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着手设计专门的个人巨灾保险产品。
周冬梅表示,未来,深圳还可能尝试设立共保体、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深圳保监局将努力做好各项承保理赔工作及防灾防损服务,并不断总结完善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全面推进提供经验和借鉴。
慧择提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按照“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战略,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