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
据深圳保监局披露的信息,深圳巨灾保险制度不仅覆盖对象广泛,且保障灾种多。国际上的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而深圳市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小。为居民提供人身财产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2012年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将巨灾保险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2013年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和云南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
据深圳保监局消息,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该制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参与,被称为“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巨灾防护网”。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此前曾指出,政府全面承担灾害损失不可持续,财政救助资金相对灾害损失是杯水车薪,要促进保险业成为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支柱。
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中,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
此外,深圳还率先在全国设立巨灾基金。巨灾基金在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的基础上,具有开放性。该基金还可以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池”。
政府巨灾救助保险与巨灾基金相辅相成。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当巨灾损失超过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则由巨灾基金承担限额之上的赔付。在此基础上,个人巨灾保险则扮演锦上添花的角色—满足居民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
深圳市在巨灾保险制度上的先行先试,被认为是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次积极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改变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等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增强了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慧择提示:深圳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上打响了第一炮,加强了我国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了我国灾害救助体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