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家都知道,保险购买以后不是马上就生效的,车险也是一样,中间会存有一个生效的时间,为避免您在后期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建议您最好提前了解一下车险生效时间方面的知识。
重庆的刘先生买了辆新车,车险由4S店代买,他支付了4000元保费。然而,就在把车开回家的当天,刘先生将一位路人撞残,赔偿对方30万元。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车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闹上法庭,经法院调查审理,最终判决险企向刘先生支付20%的赔款。
近年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焦点之一就在于双方对于车险生效时间认定不一。目前,保险公司大都在车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这就意味着车主购买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段时间处于“脱保”状态。而根据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79号)中称:“《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可见,由于具体保险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还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凌晨生效”,相关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往往引发车主与险企之间矛盾。
那么,是否在这种局面下,车主只能吃瘪?这当然不绝对。因为保监会在“保监厅函〔2010〕79号”文件中同时还称:“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这样就很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次日零时生效”实际就是属于保险合同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条款。而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条款的前提,都在于相关条件与期限乃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现。
这就提醒车主,尽管买了车险不代表所有事情都可由保险公司“兜底”,但签订保单时,对于生效日、保险期限等表明保障效力起始时间的要素,车主本人需加倍注意,倘填写保单时,对于这些要素的表述存有疑义,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确认,尤其须就“次日零时生效”进行协商确定,或看险企是否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如刘先生的事例中,法院最终判决险企部分赔付,依据就在于保险销售人员未就车险“次日零时生效”履行告知义务。
此外,倘险企只是单方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打印在保单上,这就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条款,而仅属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由此,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应分辨这样的“次日零时生效”是否实际形成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可就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向险企要求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慧择提示:从上文所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车险购买以后会在次日零时生效,建议车主在购买之前最好对于这一块有清楚的了解,并且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达成共识,而且对于口头承诺的内容一定要求工作人员写在保险合同上,进而避免后期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
重庆的刘先生买了辆新车,车险由4S店代买,他支付了4000元保费。然而,就在把车开回家的当天,刘先生将一位路人撞残,赔偿对方30万元。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车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闹上法庭,经法院调查审理,最终判决险企向刘先生支付20%的赔款。
近年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焦点之一就在于双方对于车险生效时间认定不一。目前,保险公司大都在车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这就意味着车主购买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段时间处于“脱保”状态。而根据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79号)中称:“《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可见,由于具体保险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还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凌晨生效”,相关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往往引发车主与险企之间矛盾。
那么,是否在这种局面下,车主只能吃瘪?这当然不绝对。因为保监会在“保监厅函〔2010〕79号”文件中同时还称:“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这样就很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次日零时生效”实际就是属于保险合同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条款。而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条款的前提,都在于相关条件与期限乃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现。
这就提醒车主,尽管买了车险不代表所有事情都可由保险公司“兜底”,但签订保单时,对于生效日、保险期限等表明保障效力起始时间的要素,车主本人需加倍注意,倘填写保单时,对于这些要素的表述存有疑义,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确认,尤其须就“次日零时生效”进行协商确定,或看险企是否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如刘先生的事例中,法院最终判决险企部分赔付,依据就在于保险销售人员未就车险“次日零时生效”履行告知义务。
此外,倘险企只是单方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打印在保单上,这就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条款,而仅属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由此,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应分辨这样的“次日零时生效”是否实际形成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可就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向险企要求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慧择提示:从上文所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车险购买以后会在次日零时生效,建议车主在购买之前最好对于这一块有清楚的了解,并且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达成共识,而且对于口头承诺的内容一定要求工作人员写在保险合同上,进而避免后期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