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市外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在珠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或以上的,在与本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可申请参加珠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往在珠海工作的市外户籍务工人员辞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在珠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中断,只能转回家乡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此项政策的出台将异地务工人员在珠海就业及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得以延续,实现就业有医保,失业可续保。
与此同时,个人按300元/年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规定的核准医疗费用可报销30%。按照原政策,居民医保参保人办理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0%;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报销。此项规定出台后,居民未办转诊手续外出就医的也能享受正常转诊一半的待遇。
慧择提示:新政策的实施,惠及了珠海市30万的流动就业人员,让失业人员有了依靠,促进了医疗保险政策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