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车出车祸,保险公司按座赔付
11月15日16时26分,哈尔滨市开往宝泉岭农场的省农垦百通运输公司金龙牌客车(黑R10319),行驶到依兰县境内同三公路294公里处发生侧翻,造成死亡11人(包括驾驶员)、伤49人(重伤3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事故车辆实际承载59名乘客,有35名乘客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售票窗口随车票购买了一份保险,有个别受伤或死亡的投保乘客因丢失保单、车票,保险公司认为无法确认是否投保。
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两位乘客也同样遇到了理赔难题。其中一位乘客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他说自已购买了保险,却因为车票找不到而无凭据;而另一位乘客也说购买了保险,却因与别人串了座位,正在等待保险公司确认其是否买了保险。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按位对号”,由交警部门确定死伤者的位置,才能最终确定乘客有没有投保。按照保险约定,如果死亡或者残疾,保险金额为4万元,另外医疗保险金额为8000元。
无记名保单难确定投保人
“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首要原因是保险凭证不记名,在保单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乘客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说。
他表示,购买过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的旅客都知道,在购买航意险时,必须要出示乘客本人的机票、身份证后才可以购买航意险。乘客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乘机具体日期、班次、航班号、座位号、订立航意险的时间、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指定等,这些关系到乘客理赔的信息必须是完全的。而且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飞后,机场和承保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将锁定购买航意险的乘客的各种信息。发生保险事故时,即使乘客手中的机票、保险凭证没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踪了,也不会影响到乘客的保险理赔。“保险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利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公意险如果不落实乘客实名制,类似的事情必将再次发生”。他认为,与航意险相比,公意险存在很多不完善、甚至是涉嫌违法之处:
首先,保险凭证不记名,在保单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乘客利益无法得到保证。《保险法》第19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等信息。而乘客被搭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上,没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确定身份的信息;没有乘客乘车的时间和乘坐的车次信息;保险单上没有加盖日戳,也没有任何与车票相关联的信息;没有订立合同的日期……该保险是随机销售给任何一个班次和车次的乘客的,保险公司并没有留存乘客的任何个人信息。
可以想见,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乘客因种种原因导致保险单毁损、灭失的话,保险公司和客运站又都没有购买保险的乘客名单和乘客信息,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主张权利,乘客合法的合同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灭失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获得不当利益。
其次,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能给被保险人、其他乘客及社会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三,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涉嫌有关医疗保险责任虚设,违反风险理论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目前国内保险业对待医疗险的理赔原则而言,各保险公司均强调乘客的医疗费的理赔适用补偿原则,乘客是不能够获得重复赔偿的。也就是说,乘客是不可能在获得承运人的赔偿后,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重复要求保险公司再次给予理赔的。同理,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承运人的赔偿后,再次就乘客此次医疗费的支出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