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日,深圳市发出公告,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使得那些在深圳工作参保却没有享受到养老待遇的人将得到重新计发,只高不低。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原来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内地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实施细则均作出规定。此前,不少退休人员投诉在内地工作有20多年的工龄,来到深圳参保后,这部分工龄没有计发待遇。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行,条例对不少问题并没有明确,此次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了补充。
视同缴费年限应缴保险由政府承担
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怎么计算?“以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如员工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如果内地人员调入深圳后,工龄算作缴费年限,这部分待遇由养老基金支付,则一直在深圳参保的人员很吃亏。”黄险峰解释,但这个担心没必要,因为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政府承担。尽管目前没有明确具体方法,先由养老基金垫付,但最终这部分钱会由财政来“埋单”。
符合规定的也可“买工龄”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但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早期离开人员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广东省针对本省户籍人员采取的是个人补缴工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处理,即“买工龄”。
为此,在《实施细则》中,深圳也规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等于深圳也可以‘买工龄’。”黄险峰举例,李某于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1994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李某1993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离开,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为
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也是一大焦点。根据实施细则,深圳按0 .4计算。“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移人员异地缴费年限应由待遇领取地按照当地的工资水平予以重核缴费指数,即以参保人缴费工资除以待遇领取地对应时段的月平均工资。”黄险峰介绍,但由于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广东省对于省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采取以广东省个人账户建立时(1994年1月)转出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计算。
深圳于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深圳按广东省的办法,计算外省转入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按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早期来深圳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4。
深圳在新条例实施前,对调入人员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低于0.4的,按0.4计算。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深圳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0.4。比如,深圳退休职工陈老伯年轻时曾在潮州老家缴了20多年社保,随后来深工作并缴纳了17年社保。他今年初退休,从社保局仅能领取“后面17年”的退休金约1200元。实施细则出来后,陈老伯前20多年在潮州的工龄就可按0 .4的缴费指数计发。
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
为何不能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1?对此,黄险峰解释,对缴费指数,国家和省都有政策规定,而按广东省的政策来计算,缴费指数就是0 .4。深圳制定政策必须考虑到与国家和省政策的衔接,保持政策的公平性,“不可能省内的按0 .4计算,省外的按1来计算。”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到此次《实施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待遇计发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需补发的养老金将全部补发。据悉,涉及人群将达7万余名。
基础养老金比内地高
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阶段,有部分非调入参保人反映深圳按0 .4计算其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而当地是按1计算,其如不迁户入深圳,继续在当地参保,其养老金高于在深圳领取的养老金。对此,深圳市社保局解释,养老金主要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指数没有关系,统筹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资挂钩,虽然在当地按1计算,但对应的是当地的市平工资,深圳按0 .4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其在当地按1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持平。
实际缴费年限也可认定
《实施细则》还解决了已转移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指数计算存在的问题。2009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 .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 .4计算。2010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 .4计算。
地方补助与缴费年限挂钩
《实施细则》明确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补养老基金支付,地方补助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地方补助越高。
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追回
根据《实施细则》,先在外地领取养老金后再在深圳市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停止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在深圳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后再到外地重复领取养老金;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深圳市《实施细则》的颁布,极大的维护了那些非调入人员的退休养老问题。养老金的补助与缴费年限相关,缴费年限越长,补助越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原来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内地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实施细则均作出规定。此前,不少退休人员投诉在内地工作有20多年的工龄,来到深圳参保后,这部分工龄没有计发待遇。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行,条例对不少问题并没有明确,此次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了补充。
视同缴费年限应缴保险由政府承担
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怎么计算?“以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如员工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如果内地人员调入深圳后,工龄算作缴费年限,这部分待遇由养老基金支付,则一直在深圳参保的人员很吃亏。”黄险峰解释,但这个担心没必要,因为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政府承担。尽管目前没有明确具体方法,先由养老基金垫付,但最终这部分钱会由财政来“埋单”。
符合规定的也可“买工龄”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但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早期离开人员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广东省针对本省户籍人员采取的是个人补缴工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处理,即“买工龄”。
为此,在《实施细则》中,深圳也规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等于深圳也可以‘买工龄’。”黄险峰举例,李某于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1994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李某1993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离开,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为
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也是一大焦点。根据实施细则,深圳按0 .4计算。“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移人员异地缴费年限应由待遇领取地按照当地的工资水平予以重核缴费指数,即以参保人缴费工资除以待遇领取地对应时段的月平均工资。”黄险峰介绍,但由于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广东省对于省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采取以广东省个人账户建立时(1994年1月)转出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计算。
深圳于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深圳按广东省的办法,计算外省转入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按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早期来深圳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4。
深圳在新条例实施前,对调入人员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低于0.4的,按0.4计算。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深圳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0.4。比如,深圳退休职工陈老伯年轻时曾在潮州老家缴了20多年社保,随后来深工作并缴纳了17年社保。他今年初退休,从社保局仅能领取“后面17年”的退休金约1200元。实施细则出来后,陈老伯前20多年在潮州的工龄就可按0 .4的缴费指数计发。
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
为何不能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1?对此,黄险峰解释,对缴费指数,国家和省都有政策规定,而按广东省的政策来计算,缴费指数就是0 .4。深圳制定政策必须考虑到与国家和省政策的衔接,保持政策的公平性,“不可能省内的按0 .4计算,省外的按1来计算。”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到此次《实施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待遇计发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需补发的养老金将全部补发。据悉,涉及人群将达7万余名。
基础养老金比内地高
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阶段,有部分非调入参保人反映深圳按0 .4计算其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而当地是按1计算,其如不迁户入深圳,继续在当地参保,其养老金高于在深圳领取的养老金。对此,深圳市社保局解释,养老金主要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指数没有关系,统筹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工资挂钩,虽然在当地按1计算,但对应的是当地的市平工资,深圳按0 .4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其在当地按1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持平。
实际缴费年限也可认定
《实施细则》还解决了已转移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指数计算存在的问题。2009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 .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 .4计算。2010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 .4计算。
地方补助与缴费年限挂钩
《实施细则》明确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补养老基金支付,地方补助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地方补助越高。
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追回
根据《实施细则》,先在外地领取养老金后再在深圳市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停止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其在深圳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后再到外地重复领取养老金;在深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深圳市《实施细则》的颁布,极大的维护了那些非调入人员的退休养老问题。养老金的补助与缴费年限相关,缴费年限越长,补助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