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自保公司的成立须由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出资人的资产总额应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
设立自保公司,将企业自保进行规范管理,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也是国务院2006年23号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根据2012年全球企业资产排行榜进行测算,除金融企业外,中国境内企业满足该标准的公司大约有50家,并且已有多家公司表达申请意愿。
业内人士认为,对企业设立自保公司需要符合一定准入条件,是为了保证自保公司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基础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以稳定自保公司的日常经营。
目前保监会对于设立商业保险公司的条件较为严格,市场准入速度较慢。此次制定和公布自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为准备设立保险公司的大型工商企业提供了另一个渠道。同时,规定准入条件也可以防止在政策发布初期,引发企业为获取保险牌照而集中申请设立自保公司,不利于自保市场初期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该项规定相当于允许自保公司在开业同时经营全部财产保险业务,以及第三领域业务。这有别于新设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保监会规定,新设财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实行分级分类,意味着新设公司开业时只能经营部分险种的财产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放宽自保公司业务范围,是为了保证自保公司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同时通过多险种的经营,可以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扩大企业的自保覆盖面,分散自保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保监会允许自保公司可以在不设立省级分公司的情况下,经营标的属于母公司的当地财产保险业务,这也是对现行分支机构管理政策的一大突破。
慧择提示:保监会对企业实施自保公司明确了一定的要求,出资人的资产总额应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