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保险产品的完善,保险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还兼具收益功能。购买收益功能的保险当然是想获得收益了,可是庄先生却在快领收益金时得知保险已作废。
家住国际海洋城涛雒镇的庄先生,在2001年给侄女买了一份太平洋保险,主险交费年限为20年,附加险为5年,每年都是保险公司上门收取费用。收了5年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交费年限已完成,不用再交。但前一段时间庄先生前去查询时,却得知主险因为多年没交保费已作废。
给侄女买的保险 被告知多年未投保
16日上午10点,媒体人见到了庄先生的女婿郑先生。郑先生告诉媒体人,在2001年,岳父听别人介绍,给当时正上小学的侄女购买了一份主险为长安泰康(B)附加婚嫁险金的保单。主险每年的保费为134元,交费年限为20年,附加险每年保费为1384元。每年都会有工作人员前去收取保费。直到2006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收取了最后一次费用后,告知他们保费已经交齐,不用再交纳了。这份保单也一直在庄先生手里。
由于庄先生在保险公司还购买了其它险种,去年有险种到期后,他的女婿郑先生到保险公司帮忙代为领取收益金。在保险公司他被告知,当年庄先生给侄女购买的保险主险由于多年未交费已经作废,只能退保。附加险费用交齐了,届时可以按时领取收益金。“当时一直是他们来收费,后来说不用交了,我们才停止交费的,怎么会作废了呢?”郑先生说。
媒体人从郑先生提供的保单上看到,主险的保险金额为一万元,附加险保险金额为八千元,领取日期为2014年4月12日。
保险公司称都有责任 可以退主险保费
随后媒体人咨询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当时负责给庄先生收款的张女士告诉媒体人,庄先生除了他侄女的保险外,还一直购买着其他保险,钱也一直是张女士收的。为给庄先生提供方便,除了庄先生自己的保险外,张女士也一直帮忙代收着庄先生侄女保单的费用。
“因为保单上不是庄先生的名字,正常来说是不能代交的,因为我们比较熟悉,所以我才帮忙代收着。”张女士说。“当收取到第五年后,庄先生自己的保单的费用已经交全,所以我就没再去找庄先生收取他侄女保单的费用。”
该公司服务营销部经理黄毅告诉媒体人,这件事他们也有责任,“责任是双方的,客户有义务自己去交保费。”黄毅说。同时黄毅告诉媒体人,他们已经给郑先生解决方案了,对于已经交够时间的附加险,明年到期以后,可以正常领取收益金,而对于已经脱险的主险,保险公司可以把之前所交的费用退还给他们,“正常来说我们保费是不能退的,我们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后决定退给他们。”黄毅说。
投保人不接受退保费
对于解决方案,郑先生表示难以接受,“我们不是为了退那几百块钱才投保的。为什么当时告诉我们不用交了,甚至超期也没人通知我们?”郑先生说。
媒体人了解到,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向投保人进行书面催告的义务,以便投保人在三十日内支付当期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履行书面催交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应承担过错责任。
慧择提示:保险兼具保障和收益功能,庄先生当初为侄女购买的保险由于保险工作人员通知缴费年限已完成,而导致未及时缴费,保险也失去了收益功能。所以参保人不管是购买保险前还是购买保险后都不能大意。
家住国际海洋城涛雒镇的庄先生,在2001年给侄女买了一份太平洋保险,主险交费年限为20年,附加险为5年,每年都是保险公司上门收取费用。收了5年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交费年限已完成,不用再交。但前一段时间庄先生前去查询时,却得知主险因为多年没交保费已作废。
给侄女买的保险 被告知多年未投保
16日上午10点,媒体人见到了庄先生的女婿郑先生。郑先生告诉媒体人,在2001年,岳父听别人介绍,给当时正上小学的侄女购买了一份主险为长安泰康(B)附加婚嫁险金的保单。主险每年的保费为134元,交费年限为20年,附加险每年保费为1384元。每年都会有工作人员前去收取保费。直到2006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收取了最后一次费用后,告知他们保费已经交齐,不用再交纳了。这份保单也一直在庄先生手里。
由于庄先生在保险公司还购买了其它险种,去年有险种到期后,他的女婿郑先生到保险公司帮忙代为领取收益金。在保险公司他被告知,当年庄先生给侄女购买的保险主险由于多年未交费已经作废,只能退保。附加险费用交齐了,届时可以按时领取收益金。“当时一直是他们来收费,后来说不用交了,我们才停止交费的,怎么会作废了呢?”郑先生说。
媒体人从郑先生提供的保单上看到,主险的保险金额为一万元,附加险保险金额为八千元,领取日期为2014年4月12日。
保险公司称都有责任 可以退主险保费
随后媒体人咨询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当时负责给庄先生收款的张女士告诉媒体人,庄先生除了他侄女的保险外,还一直购买着其他保险,钱也一直是张女士收的。为给庄先生提供方便,除了庄先生自己的保险外,张女士也一直帮忙代收着庄先生侄女保单的费用。
“因为保单上不是庄先生的名字,正常来说是不能代交的,因为我们比较熟悉,所以我才帮忙代收着。”张女士说。“当收取到第五年后,庄先生自己的保单的费用已经交全,所以我就没再去找庄先生收取他侄女保单的费用。”
该公司服务营销部经理黄毅告诉媒体人,这件事他们也有责任,“责任是双方的,客户有义务自己去交保费。”黄毅说。同时黄毅告诉媒体人,他们已经给郑先生解决方案了,对于已经交够时间的附加险,明年到期以后,可以正常领取收益金,而对于已经脱险的主险,保险公司可以把之前所交的费用退还给他们,“正常来说我们保费是不能退的,我们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后决定退给他们。”黄毅说。
投保人不接受退保费
对于解决方案,郑先生表示难以接受,“我们不是为了退那几百块钱才投保的。为什么当时告诉我们不用交了,甚至超期也没人通知我们?”郑先生说。
媒体人了解到,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向投保人进行书面催告的义务,以便投保人在三十日内支付当期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履行书面催交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应承担过错责任。
慧择提示:保险兼具保障和收益功能,庄先生当初为侄女购买的保险由于保险工作人员通知缴费年限已完成,而导致未及时缴费,保险也失去了收益功能。所以参保人不管是购买保险前还是购买保险后都不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