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应当成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但目前,受到政策、文化等因素制约,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仍十分有限,发展明显滞后,亟待多方支持。
首先,商业保险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企业年金方面,截至2013年6月末,保险机构受托管理资产占比超过70%,管理的投资资产净值占比超过45%;在团体补充养老保险方面, 2013年前三季度,团体年金保费收入达172亿元。2012年底,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保费规模达到1227亿元,较2011年增长18%。
但总体来看,仍存在着规模偏小、发展不足、范围偏窄等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空间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重,影响了各类企业的参与积极性,限制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
二,缺少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制度缺少个人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年金基金大部分来源于企业缴费,个人参与度相对较低。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定位不明,难以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个人养老保险缺少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老百姓主动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愿不强。
三,行业自身综合能力有待提升,这主要体现在产品与服务方面,当然还有行业投资能力也有待提升。
四,社会公众的养老习惯尚待转变:我国社会公众对于自担养老责任的市场化养老保障方式接受度较低。长期以来,居民更倾向于选择银行储蓄作为养老金积累方式,对商业养老保险接受度不高。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一些居民缺少长期投资观念,过于追求高收益的短期投资产品。
关于加快商业保险发展,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顶层设计中明确商业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第一支柱,由政府主导,重在解决公平性问题,特点是全覆盖、保基本,从长远来看,其发展重心应逐渐向困难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倾斜。二是明确以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主要发展方向。三是明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产品形式,在第二支柱形成包括企业年金与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内的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化养老需求。
第二,尽快出台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在财政可接受、可持续的情况下,尽早启动税延保险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择机推广。
第三,研究制定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障,对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承保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等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鼓励商业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体系等。
第四,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国,要真正使住房反向抵押保险政策落地,需要政府多个部门从财政、房地产、司法等多个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不会改变目前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仅仅只是通过政策引导老年人参与,使社会多一种自愿的养老选择。目前,保监会也在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密切协作,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组织行业力量抓紧研究试点方案,力争实现使消费者满意,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养老保障得到提升的多赢局面。
慧择提示:商业养老保险虽然是解决养老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规模仍然比较小。据悉出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