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从抚顺市相关部门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起,抚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每年48元的大病保险费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改由医疗保险基金统一为参保居民缴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并缴费人员,参保缴费人员年度内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急诊在本地或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药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结算后,对参保人超过当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负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
慧择提示:过去抚顺居民每年都要缴纳48元的大病保险费用,这不仅不利于实施大病保险,还会加重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抚顺市政府为参保人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大病保险将给抚顺居民带来真正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