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病保险作为按照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业基本机制来运行的商业保险产品,合理而精确的保费是关键。但筹资水平仍令人“忧虑”。
从去年8月24日起,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已经周转运行了一整年的时间。
8月24日,曾参与该项政策制定的国家六部委主要负责人、已推出大病医保细则的地方政府机构代表及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大学等业内专家齐聚一堂,共商大病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前景。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根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大病医保制度在全国惠及人群已经达到2亿人。国内已有27个省份发布了针对大病医保制度的细则文件,地方在中央制度的基础上,体现出了颇多延展创新。
但是,随着制度的推进,令人“忧心”的一些情况开始显现,一名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国家部委人士直言:“有些省份只定出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以后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
他认为,合理的筹资水平标准,需要经过进一步合理、严谨的测算,在政策的实际推进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动态的筹资调节机制,才能对日后的大病保险(行情 专区)实际效果起到作用。
筹资水平令人“忧虑”
大病保险作为按照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业基本机制来运行的商业保险产品,合理而精确的保费是关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的一份调查显示,按照统筹程度,在已经出台政策的地方省市,出现两类情况。
其中一类是全省城乡居民统一标准,即为达到城乡兼顾、比较中和的标准。以湖北、广西等省区为代表,除青海省人均筹资额达到50元外,其他省份所规定的筹资标准相对来说并不高。另一类则与城乡居民区别对待。其中,辽宁、安徽、吉林三省将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对农村的标准略有降低。
随着制度的推进,令人“忧心”的一些情况开始显现,“筹资水平这一项,是我很忧虑的地方”,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一位国家部委人士直言:“有些省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的5%~7%制定筹资标准,还有些地方甚至定出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以后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认为,筹资比例的制定关乎大病医保的推行实效,需要经过严格的测算,不能过分偏低,也不能一味攀高。
在筹资水平的测算上,需要考虑逐年增长的医疗费用,同时以欧债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为鉴,如果给政府部门肩上的石头压得过重,“总有一天会过渡到类似欧债危机的情况”,因此,应该尽快取消“上不封顶”的制度要求。
曾有一名湖南某地人社部门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筹资水平定得过高,财政系统恐怕难以支撑。
对此,上述国家部委人士表示,“有些地方担心定高了,以后能不能支撑。鉴于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和基本医保密切相关,在基本医保制度设计之初就已(铺垫好),所以,我们能够支撑大病医保的筹资需求”。
动态调节机制待建
作为一项已经惠及2亿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如何在未来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在资金筹集、政策衔接上取得可预期的效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专家建议,在筹资机制的延伸上,可以首先从资金来源方面入手,可以推行专账管理的方式,有利于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以甘肃省为例,已经提出“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 (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转账管理。”
同时,拓展资金来源,可以将社会捐助纳入其中。例如山西省提出“为稳定并不断放大大病保险资金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
在大病保险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能单一依靠大病保险,而是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三三者相结合。
在这一点上,部分地区已经意识到问题所在,福建省就慈善机构共同参与救助作用提出了细节性的操作流程规定。
在大病保险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能单一依靠大病保险,而是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三者相结合。
在制度可持续性前景的拓展上,还须协调大病保险与城乡医保一体化的进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制定前提和实施条件存在差异,不能全盘一概而论。
从目前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完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体化并不现实,在实际管理上存在很多困难。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筹资标准、起付线以及保障水平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作出详细区分。
同时,为改进现时部分地区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单一的结算办法,广东湛江社保局副局长提出了可参照的操作模式,即普通疾病报销由社保承担,大病医疗补助由商业保险承担;实行按病种结算,将高值耗材费用单列,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或重大疾病的报销办法。
慧择提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能单一依靠大病保险,而是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三三者相结合。并且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筹资与支付政策的风险预警和动态调节机制,才能解决保费和赔付标准上的矛盾以及保险公司经营难题。
从去年8月24日起,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已经周转运行了一整年的时间。
8月24日,曾参与该项政策制定的国家六部委主要负责人、已推出大病医保细则的地方政府机构代表及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大学等业内专家齐聚一堂,共商大病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前景。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根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大病医保制度在全国惠及人群已经达到2亿人。国内已有27个省份发布了针对大病医保制度的细则文件,地方在中央制度的基础上,体现出了颇多延展创新。
但是,随着制度的推进,令人“忧心”的一些情况开始显现,一名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国家部委人士直言:“有些省份只定出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以后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
他认为,合理的筹资水平标准,需要经过进一步合理、严谨的测算,在政策的实际推进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动态的筹资调节机制,才能对日后的大病保险(行情 专区)实际效果起到作用。
筹资水平令人“忧虑”
大病保险作为按照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业基本机制来运行的商业保险产品,合理而精确的保费是关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的一份调查显示,按照统筹程度,在已经出台政策的地方省市,出现两类情况。
其中一类是全省城乡居民统一标准,即为达到城乡兼顾、比较中和的标准。以湖北、广西等省区为代表,除青海省人均筹资额达到50元外,其他省份所规定的筹资标准相对来说并不高。另一类则与城乡居民区别对待。其中,辽宁、安徽、吉林三省将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对农村的标准略有降低。
随着制度的推进,令人“忧心”的一些情况开始显现,“筹资水平这一项,是我很忧虑的地方”,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一位国家部委人士直言:“有些省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的5%~7%制定筹资标准,还有些地方甚至定出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以后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认为,筹资比例的制定关乎大病医保的推行实效,需要经过严格的测算,不能过分偏低,也不能一味攀高。
在筹资水平的测算上,需要考虑逐年增长的医疗费用,同时以欧债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为鉴,如果给政府部门肩上的石头压得过重,“总有一天会过渡到类似欧债危机的情况”,因此,应该尽快取消“上不封顶”的制度要求。
曾有一名湖南某地人社部门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筹资水平定得过高,财政系统恐怕难以支撑。
对此,上述国家部委人士表示,“有些地方担心定高了,以后能不能支撑。鉴于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和基本医保密切相关,在基本医保制度设计之初就已(铺垫好),所以,我们能够支撑大病医保的筹资需求”。
动态调节机制待建
作为一项已经惠及2亿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如何在未来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在资金筹集、政策衔接上取得可预期的效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专家建议,在筹资机制的延伸上,可以首先从资金来源方面入手,可以推行专账管理的方式,有利于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以甘肃省为例,已经提出“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 (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转账管理。”
同时,拓展资金来源,可以将社会捐助纳入其中。例如山西省提出“为稳定并不断放大大病保险资金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
在大病保险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能单一依靠大病保险,而是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三三者相结合。
在这一点上,部分地区已经意识到问题所在,福建省就慈善机构共同参与救助作用提出了细节性的操作流程规定。
在大病保险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能单一依靠大病保险,而是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三者相结合。
在制度可持续性前景的拓展上,还须协调大病保险与城乡医保一体化的进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制定前提和实施条件存在差异,不能全盘一概而论。
从目前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完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体化并不现实,在实际管理上存在很多困难。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筹资标准、起付线以及保障水平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作出详细区分。
同时,为改进现时部分地区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单一的结算办法,广东湛江社保局副局长提出了可参照的操作模式,即普通疾病报销由社保承担,大病医疗补助由商业保险承担;实行按病种结算,将高值耗材费用单列,建立居民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或重大疾病的报销办法。
慧择提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体系不能单一依靠大病保险,而是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三三者相结合。并且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筹资与支付政策的风险预警和动态调节机制,才能解决保费和赔付标准上的矛盾以及保险公司经营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