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全球老龄化的加剧,人们不得不为自己老了之后怎么办而担忧,于是养老制度也随之不断发展。西方国家的养老制度相对我国发达完善许多,我们不妨来看看德国是怎么做的。
自1889年《伤残和老年保险法》颁布实施至今,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有120多年的历史,虽然也曾经历挑战,但长期保持规范化运行,制度收支运行可持续性良好,是世界养老保险制度的典范。然而在社会不断发展变迁的历史背景下,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这种成功,也是以对制度不断进行有效改革与调整为基础的。
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德国“俾斯麦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强福利性面临挑战。长期以来,德国退休人员总收入中有85%来自法定养老保险;10%来自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5%来自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在美国、瑞士和荷兰公共养老金所占的份额均未超过50%,在英国这一数据也只有65%。由此看来,在德国,世界银行推动的以公共养老保险(法定保险)、个人自愿储蓄和企业补充的“三支柱模式”出现了失衡,公共养老保险负担过重而其他两个发展不足。为此,为缓解法定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财政压力,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德国政府进行了多次开源节流的养老保险改革,取得了很多突破性的进展。
加强第二三层次养老保险
为了减轻法定养老金即第一层次养老金制度的压力,德国政府明确了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即大力推进作为第二、三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将第一层次法定养老金扮演的主要支柱性角色逐渐转变为基础性角色,以此来调节三个层次养老保险之间的平衡。而在这项改革措施中,“李斯特养老金”改革方案最为引人注目。
“李斯特养老金”是一项可以享受国家资助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是为推进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体制中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激励个人参与补充性商业职业养老金。“李斯特养老金”可以同时享受两种方式的国家资助:一种是直接的财政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可能出现的子女补贴构成,每年的基础补贴最高为154欧元;2008年以前出生的子女,子女补贴最高为185欧元;2008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子女补贴最高为300欧元。另一种是将参加“李斯特养老金”计划的储蓄额作为“特别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在参加个人自愿储蓄养老保险时,在缴费阶段不纳税,而是领取养老金时再对这笔养老金收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起,“李斯特养老金”缴费阶段可以作为“特别支出”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储蓄金额最多为2100欧元,其中包括国家补贴金额。“李斯特计划”后来进一步推进到第三层次的企业年金计划,即除了对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资助外,国家还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计划给予“李斯特资助”。直接保险、退休保险和退休基金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年金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李斯特补贴”。
“李斯特养老金计划”主要面对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及其配偶、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农民养老保险系统的义务参保人。因为激励有力,受众面较广,到2012年“李斯特合同”的总签约数量已经将近1600万件。这极大地促进了作为第二、三层次养老保险的发展,改变了此前第一层次的法定养老金独木难支的状况,逐步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成为保障老年生活不可缺少的两大层次。
稳妥推进延迟退休年龄
德国养老保险具体设计规范严谨,保持长期总体稳定,但是也并非刚性,而是通过不断调整,适应社会变迁。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除了有结构上的调整,在具体的制度参数设计上也有所改革调整。为改变因老龄化带来的公共养老金支付总额持续上升和保险费缴付总额不断下降的趋势,德国政府在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也在降低养老金的替代率。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养老金替代率(即养老金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净收入的比例)将从2000年的70%下降至67%,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
为应对人均寿命延长的趋势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压力,德国计划从2012年起,到2029年用18年的时间将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逐步从65岁提高至67岁。而为了保证这项计划推进的稳定性,退休年龄将从2012年开始每年提高一个月,在随后的6年中每年提高两个月。但缴费满45年的雇员仍可于65岁退休。
国家主导科学有序推进
为了应对第一层次法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压力,德国政府不断调整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比重,大力推进第二、三层次的个人储蓄与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对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责任的减少。首先,德国政府明确拒绝了一些国家采用的养老保险私有化的改革方案。虽然法定养老金在个人养老金收入中将有所下降,但法定养老保险在德国仍旧具有主导地位,它涉及几乎德国的所有公民,对公民基本生活起到基础性保障作用,补充养老保险的两大支柱虽然在加强,但始终是作为重要的补充作用存在的。此外,在推进第二、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也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税收减免以及直接的财政补贴等措施履行着主导性的推动责任。应当说,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有效推进,是因为德国政府在积极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方向上,探索出了一条更加强调国家、企业以及社会成员的合作及互助的发展之路。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稳定有序的运行基于制度设计初始的严谨科学,而其改革调整过程也同样保持了科学严谨、有序推进的特点。从过度倚重单层次法定养老金的制度模式的调整,到制度参数设计中的缴费率到替代率设计,再到推迟退休年龄,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进行了严谨的规划设计。以养老金计算公式改革中的“可持续因子”为例。“可持续因子”主要反映全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与领取人数的比率变化趋势,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关注人口寿命的变化,还反映了包括出生率、人口流动及就业等人口发展动向,以此来调节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包括“可持续因子”在内的诸多制度设计,是最大限度实现制度改革调整科学有效的有力保证。
慧择提示:现在时代变了,老人的思想开放了,养老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改革,国外的优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自1889年《伤残和老年保险法》颁布实施至今,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有120多年的历史,虽然也曾经历挑战,但长期保持规范化运行,制度收支运行可持续性良好,是世界养老保险制度的典范。然而在社会不断发展变迁的历史背景下,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这种成功,也是以对制度不断进行有效改革与调整为基础的。
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德国“俾斯麦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强福利性面临挑战。长期以来,德国退休人员总收入中有85%来自法定养老保险;10%来自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5%来自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在美国、瑞士和荷兰公共养老金所占的份额均未超过50%,在英国这一数据也只有65%。由此看来,在德国,世界银行推动的以公共养老保险(法定保险)、个人自愿储蓄和企业补充的“三支柱模式”出现了失衡,公共养老保险负担过重而其他两个发展不足。为此,为缓解法定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财政压力,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德国政府进行了多次开源节流的养老保险改革,取得了很多突破性的进展。
加强第二三层次养老保险
为了减轻法定养老金即第一层次养老金制度的压力,德国政府明确了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即大力推进作为第二、三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将第一层次法定养老金扮演的主要支柱性角色逐渐转变为基础性角色,以此来调节三个层次养老保险之间的平衡。而在这项改革措施中,“李斯特养老金”改革方案最为引人注目。
“李斯特养老金”是一项可以享受国家资助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是为推进德国“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体制中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激励个人参与补充性商业职业养老金。“李斯特养老金”可以同时享受两种方式的国家资助:一种是直接的财政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可能出现的子女补贴构成,每年的基础补贴最高为154欧元;2008年以前出生的子女,子女补贴最高为185欧元;2008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子女补贴最高为300欧元。另一种是将参加“李斯特养老金”计划的储蓄额作为“特别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在参加个人自愿储蓄养老保险时,在缴费阶段不纳税,而是领取养老金时再对这笔养老金收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起,“李斯特养老金”缴费阶段可以作为“特别支出”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储蓄金额最多为2100欧元,其中包括国家补贴金额。“李斯特计划”后来进一步推进到第三层次的企业年金计划,即除了对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资助外,国家还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计划给予“李斯特资助”。直接保险、退休保险和退休基金这三种形式的企业年金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李斯特补贴”。
“李斯特养老金计划”主要面对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及其配偶、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农民养老保险系统的义务参保人。因为激励有力,受众面较广,到2012年“李斯特合同”的总签约数量已经将近1600万件。这极大地促进了作为第二、三层次养老保险的发展,改变了此前第一层次的法定养老金独木难支的状况,逐步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成为保障老年生活不可缺少的两大层次。
稳妥推进延迟退休年龄
德国养老保险具体设计规范严谨,保持长期总体稳定,但是也并非刚性,而是通过不断调整,适应社会变迁。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除了有结构上的调整,在具体的制度参数设计上也有所改革调整。为改变因老龄化带来的公共养老金支付总额持续上升和保险费缴付总额不断下降的趋势,德国政府在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也在降低养老金的替代率。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养老金替代率(即养老金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净收入的比例)将从2000年的70%下降至67%,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
为应对人均寿命延长的趋势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压力,德国计划从2012年起,到2029年用18年的时间将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逐步从65岁提高至67岁。而为了保证这项计划推进的稳定性,退休年龄将从2012年开始每年提高一个月,在随后的6年中每年提高两个月。但缴费满45年的雇员仍可于65岁退休。
国家主导科学有序推进
为了应对第一层次法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压力,德国政府不断调整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比重,大力推进第二、三层次的个人储蓄与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对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责任的减少。首先,德国政府明确拒绝了一些国家采用的养老保险私有化的改革方案。虽然法定养老金在个人养老金收入中将有所下降,但法定养老保险在德国仍旧具有主导地位,它涉及几乎德国的所有公民,对公民基本生活起到基础性保障作用,补充养老保险的两大支柱虽然在加强,但始终是作为重要的补充作用存在的。此外,在推进第二、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也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税收减免以及直接的财政补贴等措施履行着主导性的推动责任。应当说,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有效推进,是因为德国政府在积极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方向上,探索出了一条更加强调国家、企业以及社会成员的合作及互助的发展之路。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稳定有序的运行基于制度设计初始的严谨科学,而其改革调整过程也同样保持了科学严谨、有序推进的特点。从过度倚重单层次法定养老金的制度模式的调整,到制度参数设计中的缴费率到替代率设计,再到推迟退休年龄,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进行了严谨的规划设计。以养老金计算公式改革中的“可持续因子”为例。“可持续因子”主要反映全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与领取人数的比率变化趋势,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关注人口寿命的变化,还反映了包括出生率、人口流动及就业等人口发展动向,以此来调节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包括“可持续因子”在内的诸多制度设计,是最大限度实现制度改革调整科学有效的有力保证。
慧择提示:现在时代变了,老人的思想开放了,养老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改革,国外的优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