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正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草案》指出,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适用本办法。
《草案》规定,具备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记录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
《草案》指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其设立、控股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外保险类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或者财产抵押担保协议。签署财产抵押担保协议的,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重估价值的60%。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
同时,中国保监会还公布了《非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