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监会对各大保险公司一直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但是仍有一些保险公司违反保监会的规定。近期就有四支保险公司经理受到处罚。
日前,江西保监局下发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对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保监局同时对中国人寿下属四家支公司的各自经理开出了罚单。
经查,中国人寿南昌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南昌县支公司经理胡华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胡华俊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南昌市东湖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南昌市东湖支公司经理卢清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卢清华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进贤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进贤县支公司经理万站语,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万站语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新建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新建县支公司经理魏易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魏易杰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慧择提示:这四支保险公司经理因为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行为遭受到江西保监局的处罚。
日前,江西保监局下发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对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保监局同时对中国人寿下属四家支公司的各自经理开出了罚单。
经查,中国人寿南昌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南昌县支公司经理胡华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胡华俊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南昌市东湖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南昌市东湖支公司经理卢清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卢清华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进贤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进贤县支公司经理万站语,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万站语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新建县支公司于2013年1-7月期间,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新建县支公司经理魏易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江西保监局决定对魏易杰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慧择提示:这四支保险公司经理因为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行为遭受到江西保监局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