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是养老金替代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加上法定职业年金的给付大致可达到退休前70%的收入。瑞士还是首个推行强制职业养老保险的发达国家,深刻地改变了公共养老金结构。以社区为重点的三级老年服务协会体系充分发挥了深入基层的信息优势与中央的资源整合优势,得以更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类养老资金。
事实上,早在1904年,格拉鲁斯州就已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战前夕,另一个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军人军属补贴制度由个人(费率4%)和各州政府共同筹资,旨在弥补因服兵役导致的经济损失。这两次制度实践都为基本养老保险从地方走向全国、从部分人群扩展至全体国民提供了卓有成效的示范。
最终,1947年的全民公决以80%赞成的票数通过了基本养老保险(AHV)草案,并于次年1月施行,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正式开始。尽管历经十几次修订,这一制度仍遵循着现收现付的筹资机制,始终建立在这样一个理念之上:通过互助共济缩小代际、贫富、性别、家庭、地区和城乡等差异导致的不平等以增强社会团结。
瑞士还是首个实行强制职业年金的OECD国家。与基本养老保险(AHV)类似,职业年金制度(BV)的法制化也经过了漫长的辩论与协商过程。早在19世纪40年代初期,当时尚未实行强制化改革的职业年金就已经覆盖了三分之一的劳动者;到了70年代,覆盖率更是高达三分之二,积累资产约为同期GDP的40%。职业年金迅猛发展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法也在连续八次修订中不断提高待遇水平,并在70年代达到最初待遇水平的两倍。
一般认为,正是为了避免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无限制地提高,瑞士在1972年通过全民公决将职业年金法定化写入联邦宪法。受当时的石油危机影响,国民院(下议院)于1977年才提出一个给付确定制(DB)的职业年金强制化改革法案,这在当时被认为过于激进;联邦院(上议院)也于1980年提出相对保守而务实的法案。两个法案经过两年的协调与整合,最终于1982年形成了两院都能接受的职业年金法(BVG)。这一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基于雇主与劳动者责任共担机制的强制职业养老保险(BV)得以建立。197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雇主应承担至少一半的缴费,以期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后维持与退休前相当的生活。至此,以普惠性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层次,以强制职业年金为第二层次,辅之以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层次的多层次现代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正式确立。
在筹资方面,任何居住或工作在瑞士的人都有义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总收入的4.2%;与此同时,雇主也应按照工资总支出的4.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联邦政府至少承担约20%左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不足部分由联邦征收的增值税、赌场营利和州财政共同补足。年收入超过20880瑞士法郎的受雇佣者还须参加强制职业年金,费率是月收入的7%到18%不等,依据收入水平和年龄差异而定;雇主缴纳的强制企业年金不设上限,但不得低于雇员交纳的金额。
在待遇方面,年收入为42000法郎左右的退休者每年大致可领到15000法郎的全额退休金,替代率约为36%,并规定了平均每月基本养老金的上限与下限。目前,瑞士的全额工作年限为男性44年、女性43年,即自21周岁起计算,到男性65岁、女性64岁退休时的总工作年限。不足全额工作年限者按比例减少基本养老金。与此同时,强制职业年金设最低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不断下滑到2%左右),退休后每年领取6.9%的强制职业年金积累个人账户金额(这一比例将在2014年降低到6.8%)。最后,无论是基本养老金还是职业年金都根据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还根据社平工资进行调整。值得一提的是,寡妇、单亲家庭和多子女家庭都会在上述制度中受优待,得以提前领取或额外领取养老金。
在管理监管方面,基本养老保险由联邦内政部全面监管,由联邦社会保险局监管经办和立法过程,由高度分散的各州、各行业和联邦的指定保险公司征收保费、记录缴费并发放基本养老金,中央保险赔付局受理所有被保险人的注册登记业务。强制职业年金由各州直接监管,各州向联邦设立的职业年金监管高级委员会汇报并负责,约有2350个职业年金保险注册机构参与这一制度的投资营运。
在老年服务方面,瑞士的联邦制政体决定了与老年福利相关的政策、制度皆主要由州议会和政府主导并提供经费。各州都建立了老年服务总会,在各市设立分会,专门指导社区老年福利工作,并在各社区设立老年服务协会。协会所雇佣的专业人员(护士、社工和家政人员)24小时值班,提供上门服务,人员费用均纳入州和联邦预算,解决了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的筹资问题。此外,各社区还建立日间照料中心,接纳自理程度较高的老年人。这些基于社区的服务满足了约3/5的高龄老人照护需求,与送入护理院相比,大大减轻了老年人和子女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瑞士老年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给了我们不少启示。首先,从瑞士的养老金构成可以看出,即使是金融业高度发达、金融市场相对成熟的国家,现收现付制的基本养老金也贡献着至少一半的替代率。
其次,随着全球化不断推进,个人账户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国际金融环境影响,在发生经济危机时不得不采取降低待遇水平、提高费率、降低保证回报率与个人账户提取比例等措施以维持个人账户的精算平衡,增加了制度的不稳定性。这种改革背负着巨大的政治风险,与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
再次,无论是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强制职业保险,劳动者和雇主的投保费率都是相当的,有利于劳资双方形成理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维系制度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医疗、老年保健、老年娱乐和老年慰藉等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健全的服务体系越发成为养老保障制度的最终落脚点。
慧择提示: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养老情况,有一个共同点值得我们注意。这个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拥有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这在我国是没有的。因此,加快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成为了发展经济以外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