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则社会新闻:某人曾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万元的一年期人身意外险。其后,他不幸遭遇车祸,造成左脚粉碎性骨折,经医院诊断为永久丧失机能。此人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由于其左脚残疾在保险合同约定中属五级伤残,因此只能按投保额的20%获得1万元理赔。此事令不少投保人疑惑,表示不理解保险公司的做法。
据业内人士指出,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后者会和投保人约定一个给付限额,即“基本保险金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理赔给投保人一定金额的现金,即“实际给付金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这两个项目间的关系不尽相同。如上述新闻里投保人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残疾、身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来说,此类保险约定的保险额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限额,除了航空事故能得到最高赔付额外,其他人身意外险均按一定的比例赔付。
当然,也有保险产品的“实际给付金额”可能超过“基本保险金额”。如重大疾病险,通常投保人一经确诊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凭病历、相关诊断报告及医疗费用收据就可获理赔,且保险公司一般会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甚至几倍的数额进行赔付。
可见,尽管越来越多人具备了保险意识,但毕竟保险产品并非即时消费品,可能今天买了,要过若干年甚至几十年才会用到。如果理赔时发现赔付额与投保时约定的保额相去甚远,岂不“冤枉”?因此,投保人应事前特别留意欲购产品的赔付比例关系,以免万一出险时,发生保障不足或超额投保浪费保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