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蓝红带选手翟佳(化名)在比赛中被对手踢伤,伤愈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翟佳以比赛主办方为参赛选手投保了短期意外保险为由,状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近10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去年7月29日,翟佳参加了由市跆拳道协会主办的跆拳道邀请赛。比赛中,翟佳被更高级别的黑带选手踢伤,被司法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今年8月,翟佳向法院诉称,比赛主办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意外保险,但事发后保险公司仅理赔了480.61元,因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类赔偿金等近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跆拳道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翟佳残疾的严重程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轻一级,故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残疾金。翟佳的后续医疗费请求,因已超过180日约定时限,保险公司也不应理赔,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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