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巨型自然灾害保险经过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长时间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商业运作为主、政府协助为辅”的完整体系,在灾害防治、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巨灾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德国主要依赖商业化运作。这主要得益于德国拥有发达健全的保险和再保险行业,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另外,德国政府对巨灾保险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是放手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地方与企业自主选择参与。
美国 政府设计并建立保障体系
美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因飓风、龙卷风、洪水和干旱造成的损失高达数百亿美元。为了能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美国各级政府设计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灾害管理政策体系,巨灾保险是其中重要一环。
除了联邦政府的巨灾保险制度安排,美国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机制。风灾频繁的佛罗里达州设立了飓风巨灾基金,处于地震带上的加州设立了地震保险安排(CEA)等。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通过实施类别齐全的巨灾政府保险项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私营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可供性和可负担性的问题。
日本 政府建立其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
日本的巨大灾害一般是指地震、火山、海啸、风灾和雪灾等,但事实上主要是地震灾害。日本政府于1966年公布了“地震保险法”,该法主要以地震为对象,同时还涉及火山、海啸、台风等其他自然灾害。之后,日本政府根据历次地震造成的灾害和损失情况以及灾民的反应,不断修改和完善该法,使这项法律成为抵御和防范巨灾的一道强有力屏障,日本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具有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国家。“地震保险法”针对的巨灾保险主要是个人投保的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是以居民个人为主要保险对象。保险经营方是由日本政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三家承担。其性质是非盈利的,非强制的,采取自愿原则。同时,一般不开办单独地震保险,而是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合二为一。因为根据多年的经验,地震引发的火灾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慧择提示:在我国,一般的保险产品并不赔偿由于大型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即使能赔偿,也只能偿还损失的一小部分。我们应借鉴外国政府的有关经验,尽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