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纵观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来看,巨灾制度往往是由政府牵头形成。首先是国家立法要求相关方强制投保;其次是建立再保险机制,如美国的农业保险,政府或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或担任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并对原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如日本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政府参股的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负担风险;三是借道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比如销售“巨灾债券”等;四是税收优惠。
据了解,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都通过政府立法来推动。根据巨灾风险的承保主体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美国巨灾保险项目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
而在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不参与其中。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虽然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依然很高。
慧择提示:在我国,一般的保险产品并不赔偿由于大型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即使能赔偿,也只能偿还损失的一小部分。我们应借鉴外国政府的有关经验,尽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