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参保人“跨省转移”办法
《修改草案》对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做出调整: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对此,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是为了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在《修改草案》中,明确了参保人“跨省转移”的办法,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转移中衔接不当或致不公平
同时,草案中也明确了农民工待遇衔接的办法,新政实施前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十二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此,立法咨询专家、华农经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傅晨表示,“虽然《修改草案》经过长时间讨论,但我觉得这个标准是不是有点偏低,所以我提醒在法律正式出台前进一步斟酌。”
华农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指出,转移问题涉及到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一是基金,在转移过程中相关的衔接措施处理不当,可能会发生不公平。广东情况比较特殊,外来务工人员这么多,所以这部分人的权利要给予充分、合理的保障。
慧择提示:目前广东省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约为1600万,占全国流动务工人员参保人员的45%。外来务工人员可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表现,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