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开前端,管左端”的监管思路下,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12日,保监会接连下发了3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规的都邦财险、幸福人寿和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进行了处罚。
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监管函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规行为。
笔者注意到,都邦财险违规购置汽车2辆;违反保监会监管函〔2011〕6号要求控制业务发展规模的规定,2011年未将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总规模控制在2010 年的90%以内;违反保监会监管函〔2010〕24号和〔2011〕6号限制高管人员薪酬的规定,2010年、2011年各高管人员的税前薪酬均未控制在其2009年个人税前薪酬的60%以内。
而且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1年商业车险承保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不符以及商业车险滥用费率浮动系数;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累计销售的多种激活卡产品面值与报备的条款费率不一致;2011年未按照规定使用团体意外险条款承保;2011年有关团体意外险承保时不执行条款费率,降费承保。
对此保监会对都邦财险做出了罚款30万元的处罚,同时对当事人做出了先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幸福人寿被罚39万元
由于幸福人寿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因此保监会开出了高达39万元的罚单。
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通过虚假发票报销职工福利费;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高管人员福利津贴及员工补贴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2010年12月,幸福人寿收到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未及时确认为收入。而且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及遗漏,幸福人寿2011年度、2012年1、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计算错误,同时未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2010年12月,幸福人寿违规批准其广东分公司购买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广东省分行的 “乾元—对公理财九期”理财产品。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经幸福人寿批准,幸福人寿各分支机构团体年金业务通过协议退保形式多支付退保金194.18万元,涉及保单15件。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未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的保单共有11418件,占全部应回访保单的4.82%。
针对幸福人寿的多项违规行为,保监会开出了高达39万元的罚单,同时对当事人做出了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中美联泰售卖逾600份“问题保单”
而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行为,共涉及保单665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承保了182份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下、包含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父母),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尽管中美联泰的相关当事人对此提出了申辩,但保监会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该类保险应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涉案保单文件中虽有未成年人父母签字同意的说明,但投保人均不是父母,违反了《保险法》的上述规定。
而在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通过其北京分公司销售的483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套餐,采用特别约定的方式缩小原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将原备案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60%”,减少了给付保险金数额。经查,中美联泰新契约部承担团体保险核保职责。同时,该套餐系2010年由原中美大都会北京分公司团意险部申请开发,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批准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以上行为,保监会对中美联泰罚款25万元,对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罚款15万元,对3个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累计罚款4万元。
慧择提示:保监会对于监管保险行业有难以逃避的责任,对于违规的保险企业要给于一定的惩罚。我们相信保险行业会越变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