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巨灾保险试点终于得以正式启动。日前,作为我国巨灾保险的首批试点地区,深圳保监局首次披露了《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的部分内容。据了解,该方案一方面充分借鉴了国外成熟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实际,着力解决我国最关注、最常见的灾害问题。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巨灾保险制度、保障责任、运作机制、风险分担安排等,其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一个多灾种、分层次的巨灾保障体系,力争为全国巨灾保险发展闯关探路。
“市场之手”作用甚微
“巨灾是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对区域或国家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巨灾风险具有损失巨大、不确定性高和难以预测等特点。”谈及巨灾风险的话题,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告诉媒体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巨灾形势日益严峻,每年发生的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都持续在一个较高的历史水平,全球正在进入一个巨灾频发期。我国巨灾形势也十分严峻,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8.0级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再次发生7.0级地震,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这样说,巨灾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作为分散巨灾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巨灾保险近年来不仅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学者专家的重视,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在今年9月举行的第23届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大会上,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曾透露,目前保监会正在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已经批复云南、深圳两地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以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化解决手段发挥的作用甚微,在历次巨灾损失中,商业保险的补偿比例均不足2%。相反地,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中带有突出的“举国体制”特征,即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军队、武警和民兵为突击力量进行抢险救灾,以财政资源为主要支撑进行强项救灾和灾后重建。
巨灾险亟待“新架构”
对于我国现行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王和分析称:“毋庸置疑,这种"举国体制"曾经在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功不可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尤其是新一届政府明确将"有所为有所不为"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那些能够交给市场管理的职能剥离出去,因此我们也需要对传统的"举国体制"做系统性反思和进一步完善。”
在王和看来,政府过多地承担巨灾风险管理职能,势必将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而且这种在行政层级体系下开展的工作通常都缺乏内生性约束机制,因而往往效率不高,容易出现腐败和舞弊问题。此外,财政救助往往有广覆盖、一刀切的特征,这导致无法根据个体受灾情况实行差异化的救助安排,也在无形中淡化了民众的风险意识,甚至助长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翘首期盼“试点经验”
显然,这种具有很强阶段性特点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显然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我国应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视角去思考和规划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新架构。
当媒体人问及该如何搭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新架构时,王和说:“我国应当在政府主导、引导和推动下,逐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适度和有效更替,最终实现一种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分散的巨灾风险管理新体制,而最佳的实现手段就是巨灾保险制度。尽管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面临许多困难,但我们不能总是等到巨灾发生之后再来讨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问题,而应加快试点实现巨灾保险突破。”
巨灾保险试点的正式开启无疑将为建设和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提供有力的支撑。据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批复要求,深圳保监局应积极争取政府在财税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推动将巨灾保险纳入深圳综合灾害防范体系,科学制定和完善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合理设计巨灾保险产品。根据深圳试点的方案设计,政府统保加商业保险的“分层保障”制度,使得深圳居民可免费获得市政府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政府巨灾救助保险,亦可自行再加购商业性巨灾保险。
然而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深圳还是云南,试点方案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专门设计的,这些试点经验能否有效移植或者是扩大到全国范围仍待时间检验。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巨灾保险模式不可实行"一刀切"。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广,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防灾减灾、有效分散灾害风险、有力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坚固防线。”
慧择提示:虽然我国推行巨灾保险制度的背景已经成熟,但是实行巨灾保险试点还需因地制宜,首先就应该进行巨灾保险试点,希望巨灾保险可以为更多的群众带来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