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9月1日起,哈市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升了养老保障水平。
据悉,按照政策,劳动年龄内农村户籍、外省户籍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参保认定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0%或60%作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在城镇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可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外省户籍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认定手续,可从“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在2013年底前补费政策属临时性政策,考虑到距年底时间比较紧迫,参保人员需筹集缴费资金等因素,对这部分人员采取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先行认定参保资格,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缴费时间后再办理补费手续。对于补费资金未筹集到位的参保人员,可在2014年按人社行政部门确定的缴费月份办理补费手续。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慧择提示:哈市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提升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农村户籍与外省户籍人员也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保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