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新规定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全部五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滞纳金由原办法按日加收3‰改为加收5‰。
同时,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慧择提示:青海省社会保险新规将于11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青海省民众在使用社会保险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将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将给广大青海市民带去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