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通过政策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同时,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
60周岁及以上人员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60周岁以下人员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慧择提示: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完善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