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小姐和企业签订协议,按照工资标准一半缴纳社保费用,工伤后得到的补助金很少,遂向企业索赔,经仲裁院调解,企业同意赔付6.25万元。
吴小姐于2006年进入南山区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到2011年11月2日。该公司为少缴纳社保费用,与吴小姐达成协议,以吴小姐实际工资的一半为基数标准缴纳社保费用。
2011年8月1日,吴小姐在公司大楼内摔伤,小腿骨折,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今年5月,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5月1日。工伤后,吴小姐发现因少缴社保费用,公司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大为减少,心生反悔,向公司提出索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12.2万元。公司认为:无法对吴小姐的工伤情况进行判定,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吴小姐受伤后,公司一直正常发放薪水,吴小姐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数万元工资是不合理的。
接访时,市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尹少文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吴小姐能够认定工伤和残疾鉴定,必须要经过公司协助,公司不知道员工受工伤是因为该公司内部管理出现漏洞,责任不在吴小姐。除了停工留薪这一项请求,吴小姐其他的索赔都有法律支持。
慧择提示:现实生活中,我们千万不要向吴小姐一样,私自与公司达成协议,少交自己的保险费用。在缴纳社保费时候,我们有必要提高自己的保险意识,实事求是的缴纳自己的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