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养老双轨制问题,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将在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将来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
在强制性兜底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之后,在此基础上,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年金”,打造“养老第二支柱”,从改革的方向上看,完全必要合理。因为这一养老模式,不仅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就提出的既有制度设计,也是国际普遍通行并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而在“解决双轨制”语境下,“基本养老保险+年金”模式,也确实有助于解决“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可能出现的下降问题。这正像此前有专家指出的,“如果(机关事业人员)改革后预期养老金少了一半,就会抵制这个改革”,“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把降低的养老金补上去”。
但是,此种“基本养老保险+年金”的养老金模式,也难免会令广大企业职工心生一种强烈的担心和疑虑,那就是,“年金”是否会沦为一种“新的双轨制”?—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并轨了,但由于年金差距,企业与机关事业之间的实际养老待遇,依然十分悬殊。
这种担心显然并非没有现实依据。因为一个事实是,在我国,针对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其实并非新鲜事物。如早在2004年人社部就曾制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明确“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然而,多年来,企业年金的实际试行状况却十分惨淡,这正如此前媒体披露的,“企业年金的企业参与率1%,参保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口约1.6%,且主要为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员工”。为此,有专家表示,“中国企业年金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种现实背景下,如果一面是“企业年金”长期以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另一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又能在政府财政的保障下,将并轨后机关事业人员降低的养老金“补上去”,那么目前“双轨制”下的悬殊养老差距,势必不可能有实质性改变,这种“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间的差别,仍可能构成另一种新的“双轨制”。
如何避免这种新的“双轨制”?在笔者看来,办法无非是,一方面,必须让“企业年金”得到普遍的执行推广,真正成为广大企业职工可以广泛参与享受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要做到这一点,对于政府来说,其一,要适当降低目前让企业早已不堪重负的基本社保缴费负担,让一般企业真正有余力为职工建立“年金”。据全国工商联此前统计,在五项社保合计42%的缴费比例中,用人单位缴纳31%,个人缴纳11%,50.3%的企业认为“社保负担过重”,并“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其二,应完善“企业年金”的有关制度设计,积极吸引企业主动建立年金。如对企业给予必要的税费优惠,实施年金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必须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比如,“职业年金”的缴费,不能像现行双轨制一样完全由财政(纳税人)负担,个人也须充分履行缴费义务;更重要的是,“职业年金”待遇,还须与公职人员的履职状况、考核密切挂钩,以便确保“职业年金”能对公职人员形成一种有效的廉洁激励。
慧择提示:“年金”不应该再成为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牺牲品。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顺利的完成并轨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