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姜某应聘到哈尔滨市某家具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该劳动合同约定,家具公司将养老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姜某,由其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年6月中旬,姜某与单位领导发生纠纷,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家具公司认为,公司已将养老保险费支付给姜某,并且他是自己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姜某于今年8月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家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能自行排除。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近日,仲裁部门做出裁决,家具公司为姜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姜某将已经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返还给公司。姜某放弃了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慧择提示:享有生育保险是我们基本的权利,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