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民郑艳良选择了“自锯其腿”这样一种惨烈的方式,来为自己艰难的求医之路画上句号。意料之外的是,媒体的集中报道让这位“悲壮硬汉”获得空前的社会关注,也为他赢得医院免费治疗的机会,算是“不幸中之万幸”。
但是,如此非常规式的医疗救助也暴露了当下大病医保制度的不足,在面对一些疑难杂症时,保障范畴相对狭窄的大病医保制度往往鞭长莫及。像郑艳良这样的案例,也许并非普遍存在,可政府和社会有责任为这一特殊群体建立和开辟一条救助和保障的通道。
这首先要求大病医保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目前,农村大病医保试点保障范围在20种疾病左右,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但仍有很多重大疾病未能涵盖,普通家庭依然面临“一人患病,全家返贫”的危险。
同时,从医学角度而言,有些罕见病可能并非重大疾病,但花费同样巨大,可按照我国当前的医保有关规定,医保用药目录多是针对大多数人的常见病、大病制定的,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不包括在内。当然,任何一项政策和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尤其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公共医疗是一项巨大的财政支出。考虑到筹资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大病医保也不可能统筹涵盖所有的重大疾病和疑难病症。但是关乎群众健康甚至生命的公共医疗不能留有死角。
因此,相关制度设计应该增强应对特殊情形的能力。譬如,将一些常见病之外的罕见病纳入大病医保范围中,或者在大病医保之外,设立一种特殊疾病保障机制,对超过一定额度的疾病进行保障,作为大病医保的补充。
其次,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在大病医保中的作用,放大保障的效应。当然,为了保证医疗费用的足额及时支付,这一政策设计还需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刚性约束,并对细节进行规范。譬如,规范医疗行为防止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以及保险公司与患者的各自权利;明确保费的具体份额及划拨细节的公开等。
再有,需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真正以患者为中心。以郑艳良为例,实际上,在锯腿之前,这位农民曾经在保定、北京等地就诊,但医院出于风险考虑,要求其缴纳30万元押金,这成为阻碍郑艳良治疗的第一道闸门。
因此,希望大病医保的保障网络尽快完善,不再有下一个郑艳良出现。
慧择提示:普通的医保在面临巨额医疗费用时并没有多大的作用,要想让类似“郑艳良”的事件不再重演,各地相关部门应该加快实施大病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