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户外玩耍时不小心摔倒,造成左手骨折错位。穆先生既心痛又着急,慌乱之中弄丢了一张医疗发票。近日,穆先生去市医保中心报销医药费时,工作人员拒绝报销已遗失发票上的金额。
今年8月19日晚7时许,穆先生7岁的儿子在居住的台江区福德都会小区内玩耍时意外摔倒,造成左手骨折并严重错位。事发后,儿子被紧急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救中心。治疗期间,医院一共开了4张医疗发票,但慌忙之中,穆先生弄丢了第一张金额为699元的发票。没有这张发票,市医保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理赔窗口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理赔申请规定,没有医院的原始发票,她们无法受理学生意外伤害险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员工担心我已经在别的保险公司报销过这张票据,我可以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以此证明我没有报销过。为什么还是不能通融呢?”穆先生认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的做法规避了自身的风险,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市医保中心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理来说,发票遗失后,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先写一张遗失说明,再到医院找到发票的存根联复印并加盖公章,然后到社区开具没有去别的地方报销发票的证明,带着材料到医保中心的理赔窗口,就可以报销医药费。但这位工作人员称,穆先生儿子的第一张医疗发票就算找到了也不能报销,因为学生意外伤害险是今年9月才新增的险种。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的危先生告诉记者,市区的学生意外伤害险这个险种由他们公司承保。在和政府签订承保协议时有规定,申请理赔人员要报销医药费,必须提供医院的原始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就算申请理赔人员提供发票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刊登发票的遗失声明,这些都无济于事。“我们不能开这样的先例”,危先生说,这是为了避免以后有人拿一张票据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报销多次。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的蔡思斌律师认为,除去学生意外伤害险是今年9月新增的险种不谈,保险公司对于丢失发票的理赔申请人一律不予赔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医疗发票不是申请人获得赔偿的决定性因素。只要理赔申请人已经参保、能够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而且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参保人已利用该发票原件在其他公司获得过理赔,该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赔偿。如果该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参保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