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缴纳保费,当某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政府主导的中国银行系统至今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自1998年至2003年以来,中国有三百多家金融机构关闭破产,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从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金融机构破产案中政府的处理方法来看,实行的几乎全额赔付的“隐性”的存款保险。
由于这种政府信誉的担保以及对利率的控制,导致影子银行规模野蛮发展,这些影子银行产品的收益率高于存款,但风险也更高,影子银行也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最大的风险因素之一。
现在正值金融危机爆发五周年之际,回顾以往银行危机之前,各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出现了过度信贷、进行高风险投资等特点。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为银行的这些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无需过多考虑来自存款方面的流动性需求,也几乎不会受到来自储户方面的监督,因而将大量的资金用于投放投机性的贷款和从事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而一旦经济衰退或较大波动,这些高风险行业出现问题,银行则必须承受随之而来的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进而陷入危机。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探讨制度建立的具体方式。如何避免存款保险制度与利率市场化共同作用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有效发挥其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是我国在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银行业还需要更多制度上的建立和完善。
完善的监管和破产清偿制度是防止银行风险的必然要求,而有效的监管、及时的破产清算和合适的清偿规则同样可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在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清偿的过程中,居民储蓄就得到了全额兑付。
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能有效率地运行,竞争能够使银行在保护储户和投资收益之间找到最优均衡。而如果在没有完全市场化支持的情况下,仅靠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只能弱化银行的竞争力,挤兑的风险也不能完全消除。
慧择提示:国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为储户存在银行的资金带来保障,更可以为银行的发展带来保障,这样我国银行业才能得到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