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以城乡居民个人的房屋、生活资料,家用电器、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文化娱乐用品、衣服、交通工具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个人投保的财产,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地震、地陷、龙卷风、泥石流、暴风或暴雨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负责赔偿,对为防止灾害蔓延或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家庭财产保险可以附加盗窃险。家庭财产保险期限为1年,按投保财产金额的1‰-3‰缴付议定的保险费。
一、承保财产:
1、 自有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其他家庭财产。
(1)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行李、家具、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象汽车等交通工具通常要另外投保;
(3)工具、农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
(4)专业人员的器具、仪器、仪表等专业用品;
(5)个体劳动者、个体商贩的营业用器具,手工工具、原料、商品。
2、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上述所列财产,须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注明保险人才予负责。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财产,保险人不应该予以承保。当以上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抢救保险财产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3、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特约才能投保的财产
(1)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必须由专业鉴定部门或人员才能确定价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私人收藏品。这些财产大都是名贵物品,费率很难统一,风险也很大,对保险人来说,承保很有难度,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投保。
(2)专业人员在家庭从事业余研究和发明创造所使用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如无线电测试仪器、专业光学设备等。
由于不同的保险人对于保险财产的界定有不同的规定,上述必须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有的保险人也列入不予承保的财产的范围。针对某些风险,承保人还会在保单中增加"保证"条款,"保证"条款往往要求投保人限制危险品的库存,或要求化学药品置放在安全的地方,或要求库存数量不易过多等等。
二、不保财产:
(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2)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 爆炸物品、毒品等。
(4)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三、承保风险:
1、自然灾害
(1)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2)暴风或暴雨使房屋重要结构(外屋、屋顶、屋架)倒塌。
2、意外事故
(1)火灾、爆炸;
(2)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3、对于上述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四、除外责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
(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2、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