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刘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型货车办理了车辆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交强险中医疗费部分为1万元。办理完车险后,刘先生将车交由小工蔡某使用。
2011年5月22日上午11时30分,蔡某驾驶该车由穿金路前往环湖东路。行驶到前兴路延长线华都花园小区二期工地附近时,不小心将湖南籍男子董某撞倒在地。随后,董某被送往医院,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认定书,认为蔡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驾照(此前庭审中证实蔡某系左眼失明),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无证驾驶,应负全责。此案经昆明市中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年,同时就民事部分判决车主刘先生与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304399.5元。今年3月15日,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给予赔偿,遭拒绝。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以及交强险医疗费用部分赔偿金1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昨日,该案在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蔡某是否持有驾照成了庭审焦点。刘先生的代理人表示,2011年6月22日,蔡某的驾照才被撤销,而刘先生在雇佣蔡某及事故发生时,蔡某的确持有C1驾驶证。应当认为驾照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蔡某驾驶证被撤销,应属无证驾驶。“按相关法律规定,肇事者系无证驾驶,这应当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其称,刘先生购买保险时,已明确告知其详细阅读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
因争议较大,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慧择提示:虽然上述事件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但是个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认该赔偿,因为毕竟主要责任人一眼失明骗取驾照在先,这本身既不尊重自己的生命也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拿生命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