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发拟新建砖混结构楼房九间五层,便与明庭威签订发包承建合同,将五层的建设房屋建筑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明庭威,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明庭威负责。
2012年9月29日下午2时许,祝明良在建房二楼上砌第三层后檐墙窗户时从约8米高处掉落一楼后檐沟地面摔伤,后来被送往乡镇卫生院救治,又转往市医院治疗,但却无可避免地落下了残疾。随之而来的是巨额医药费账单,张兴发与明庭威却拒绝分担。无奈之下,祝明良将张兴发与明庭威告到了法庭上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祝明良与明庭威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祝明良在提供劳务期间遭受损害,明庭威作为雇主在施工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祝明良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8米高空摔下致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兴发作为多层住宅建设方,应选择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却将工程发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明庭威,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选任过失的民事责任、并与明庭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兴发与明庭威连带赔偿祝明良各项损失340062.79元。事后,两人表示后悔没有给原告买保险。
慧择提示:从上述事故情况来看,如果被告能早点为员工购买保险也不至于后来损失这么大了,所以什么费用都可以省,就是保险费用不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