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其投保范围包括: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等。
早在2001年,国家旅游局就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意见》此次重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严禁拒不参加投保。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保险公司责任保险部负责人介绍,目前在成都,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较好,但一些小公司不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较为严重,该人士提醒市民,市民参加旅行团最好到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大旅游公司,以免发生事故后扯皮,此外,为自己的安全保障考虑,游客也可自行搭配一些短期的旅游保险产品。
成都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旅行社责任保险实际带有强制保险的性质,国家旅游局早就要求将是否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作为旅行社年检的必备条件之一,判断旅行社是否买了保险,可以要求他们出示相关的年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