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反复在强调购买保险后投保人遇到意外要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样对保险公司来说,要能够合理合法的对事故进行认定给投保人公平的交代,也是对保险公司利益和信誉的保证,人保财险近期就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一起不合理赔付案件。
人保财险浙江省嘉善支公司通过对同一伤者两次事故同一部位损伤案件的积极取证,合理运用重新鉴定和第二次事故伤残费用附加伤残参与度鉴定,有效核减第一次事故赔款支出4万余元,促使二次事故赔款核定更加合理、准确。
2012年11月3日,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医审/人伤跟踪岗在审阅“2012.8.20”人伤诉讼案件材料时,发现该材料中伤者信息与之前受理过的另一起人伤诉讼案件中的伤者信息吻合,遂立即对既往人伤案件资料进行浏览查证,最终确认两起案件中的伤者确实为同一人,且受伤部位为同一部位。
具体情况为:2012年6月21日,周某驾驶浙FL0×××轿车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农工商超市附近撞伤行人包某,导致包某左锁骨骨折,后包某在嘉善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左锁骨骨折切复钢板内固定术。同年8月20日,包某骑电瓶车途经嘉善姚庄镇洪福路时,与陈某驾驶的浙FL×3××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包某左锁骨处内固定物即金属钢板断裂,及同一部位再次骨折,再次在嘉善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两次损伤虽然在两个时间点,先后由两次事故造成,但确实是同一人同一部位。
掌握上述情况后,基于包某在2012年10月12日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结果,距8月20日第二次事故才1个多月,未到浙江司法局相关规定明确的6个月鉴定时效,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果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特别是对第二次损伤产生的伤残费用附加伤残参与度进行鉴定。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未采纳重新鉴定申诉要求,并执行伤残标准全额理赔的判决。对此,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积极对第二次事故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收集齐全事故认定书、伤者在医院的全部CT片等资料,提出上诉,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最终取得法院对重新鉴定诉求的支持,于2013年8月初对伤者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确定第一次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占事故比例的70%,最后,在积极调解下,比原审判决核减赔款4万余元。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也需要保障自身利益,在理赔事故中遇到不合理的理赔,保险公司能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企业利益,才能提高社会公信度,让保险理赔工作更加合理和规范。
人保财险浙江省嘉善支公司通过对同一伤者两次事故同一部位损伤案件的积极取证,合理运用重新鉴定和第二次事故伤残费用附加伤残参与度鉴定,有效核减第一次事故赔款支出4万余元,促使二次事故赔款核定更加合理、准确。
2012年11月3日,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医审/人伤跟踪岗在审阅“2012.8.20”人伤诉讼案件材料时,发现该材料中伤者信息与之前受理过的另一起人伤诉讼案件中的伤者信息吻合,遂立即对既往人伤案件资料进行浏览查证,最终确认两起案件中的伤者确实为同一人,且受伤部位为同一部位。
具体情况为:2012年6月21日,周某驾驶浙FL0×××轿车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农工商超市附近撞伤行人包某,导致包某左锁骨骨折,后包某在嘉善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左锁骨骨折切复钢板内固定术。同年8月20日,包某骑电瓶车途经嘉善姚庄镇洪福路时,与陈某驾驶的浙FL×3××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包某左锁骨处内固定物即金属钢板断裂,及同一部位再次骨折,再次在嘉善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两次损伤虽然在两个时间点,先后由两次事故造成,但确实是同一人同一部位。
掌握上述情况后,基于包某在2012年10月12日出具的十级伤残鉴定结果,距8月20日第二次事故才1个多月,未到浙江司法局相关规定明确的6个月鉴定时效,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果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特别是对第二次损伤产生的伤残费用附加伤残参与度进行鉴定。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未采纳重新鉴定申诉要求,并执行伤残标准全额理赔的判决。对此,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积极对第二次事故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收集齐全事故认定书、伤者在医院的全部CT片等资料,提出上诉,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最终取得法院对重新鉴定诉求的支持,于2013年8月初对伤者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确定第一次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占事故比例的70%,最后,在积极调解下,比原审判决核减赔款4万余元。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也需要保障自身利益,在理赔事故中遇到不合理的理赔,保险公司能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企业利益,才能提高社会公信度,让保险理赔工作更加合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