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7年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组团时须代客购买“意外保险”,此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但受益人却是游客,即游客一旦出现意外,除保险金全部归游客外,旅行社往往还得承担处理意外过程中所有费用。此规定经常引起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纠纷,有时连不同级法院都会有不同判定,由此也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最终损害到游客权益。据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梁晖介绍,新旅游保险的投保人与受益人都是旅行社,如果游客出现意外,旅行社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保险金,再将保险金用于游客身上,责权统一而且分明。对旅游保险的重新规范,是市场规范化的重要一步,不但可以保护旅行社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游客的权益。
2001年从
实行新的旅游保险办法后,旅行社可以与保险公司签定长期合同,不用再每出一次团向保险公司传一次游客资料那么繁琐,杜绝了错传、漏传现象。另外,旅行社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建议游客自己购买相关的个人险种,游客从此必须改变以往那种躺在旅行社身上“等靠要”的习惯,树立起自己替自己买保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