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其他民事欺诈案件相比,保险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两个显著特点。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其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先出险后投保和投保后做假案两种类型。与先出险后投保相比,投保后做假案的范围更广,保险公司损失更大。有些车主按正常投保后,以各种手段欺诈保险金,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种:
一是非保险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欺诈形式。主要是当未参加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欺诈者便想方设法地将其“转化”为保险标的,并提供相应“证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当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引起时,被保险人往往提供虚假证据,将其“转化”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骗取保险金。
二是伪造损失。伪造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并未发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行为。
三是夸大或扩大损失。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制造伪证,虚报损失。有些客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火灾不进行抢救、发现盗窃不及时报警等。
四是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这―欺诈手段比较简单。例如,某车主未投保车身损失险,因一次意外事故发生全损,于是便通过关系补办了保险手续,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这种欺诈虽然经常发生,但只要保险公司严格规范承保手续,及时进行查勘,是完全能够防止的。
保险欺诈的防范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多部门密切配合。
一是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尤其是对工程车,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保险欺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保险公司比其他任何时候都有利于分辨良莠的机会。因此,当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应严格审查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对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以避免保险欺诈的发生。
二是完善保险条款,剔除欺诈责任。通过制定保单除外责任条款或限制承保范围条款,进行责任限制,以减少或剔除可能会有道德危险卷入的部分,进行风险控制。
三是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提高理赔人员素质。1.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业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充足的资金、丰富的资料和相应记录,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2.现场查勘,严格审查。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应尽快尽可能地进行现场查勘,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对保险金请求人所提交的有关单证,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属实。包括索赔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率、索赔时间的选择、财务及经营状况、损失前后的行为等,都可看出一些端倪。3.建立核赔制度,实行理赔监督。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案件都必须经过多部门审批,必要时还要经过专家论证;同时,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之责任,还要追求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是提高员工素质,把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首先,进一步端正管理人员的指导思想,增强风险意识。其次,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要搞好业务培训,使全体员工尤其广大营销员都能知法、懂法、守法,并把个人利益同公司的整体利益联系起来,从根本上规范市场行为。
五是健全法律体系。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积极宣传《保险法》,增强客户的法律观念,树立守法意识,提高客户执行《保险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决不能怕失去客户而姑息迁就,甚至明知是保险欺诈,还搞通融赔付。
慧择提示:保险欺诈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还保险业发展缓慢,除了提高人们的素质外,相关部门应该着力解决保险欺诈问题,规范保险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