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让大病保险制度的切实有效实施,江苏省保监局正式的推出了五项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监管关口前移,对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测算过程进行评估,重点关注恶意低价竞争,严格禁止投标书不符合保本微利的公司参与竞标。
督促公司强化自身管控责任。要求公司精算、合规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严格审查投标书内容,确保投保书内容体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并明确风险调节机制。保险公司既往的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书和定价测算过程报保监局备案审查,保监局将对各公司既往项目测算定价水平进行摸底排查,要求精算能力和服务能力较差的公司限期整改。整合全局资源,将派出5个检查组对所有参与大病保险竞标的公司进行地毯式检查,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定价测算能力,以及独立核算工作、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督促保险公司将大病保险业务与普通商业保险业务彻底分开核算。
要求保险公司强化经营大病保险的专业能力。各承办大病保险的公司应加强研究、整合资源,为每个业务管理团队配备与大病保险项目需求相匹配的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学背景的人员。强化大病保险业务风险管控能力,向各医院长期派驻专业巡查人员查处冒名顶替、过度医疗、虚假治疗等滥用医疗资源、侵蚀医保基金的行为。各公司要年底前开发完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和“异地结报”功能,不断提升诊疗巡查等服务,真正方便大病患者求医问药。
建立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做好尚未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的政策制定、方案设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低价恶性竞争的、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虚假套费的、损害参保人权益的、参与投标明显亏损和没有明确风险调节机制项目等行为的保险机构,保监局除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省级分公司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推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参与大病保险推动工作。要求各协会与当地政府和医改办、卫生局和人社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大病保险工作联系机制,及时跟踪当地大病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尚未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要做好对当地政府和医改办、卫生局、人社局等部门的政策宣导工作,重点阐明大病保险应由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并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
慧择提示:五项措施的颁布,为江苏省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江苏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长期实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是我国地方政府大病保险制度自我完善的优秀代表。
监管关口前移,对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测算过程进行评估,重点关注恶意低价竞争,严格禁止投标书不符合保本微利的公司参与竞标。
督促公司强化自身管控责任。要求公司精算、合规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严格审查投标书内容,确保投保书内容体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并明确风险调节机制。保险公司既往的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书和定价测算过程报保监局备案审查,保监局将对各公司既往项目测算定价水平进行摸底排查,要求精算能力和服务能力较差的公司限期整改。整合全局资源,将派出5个检查组对所有参与大病保险竞标的公司进行地毯式检查,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定价测算能力,以及独立核算工作、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督促保险公司将大病保险业务与普通商业保险业务彻底分开核算。
要求保险公司强化经营大病保险的专业能力。各承办大病保险的公司应加强研究、整合资源,为每个业务管理团队配备与大病保险项目需求相匹配的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学背景的人员。强化大病保险业务风险管控能力,向各医院长期派驻专业巡查人员查处冒名顶替、过度医疗、虚假治疗等滥用医疗资源、侵蚀医保基金的行为。各公司要年底前开发完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和“异地结报”功能,不断提升诊疗巡查等服务,真正方便大病患者求医问药。
建立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做好尚未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的政策制定、方案设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低价恶性竞争的、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虚假套费的、损害参保人权益的、参与投标明显亏损和没有明确风险调节机制项目等行为的保险机构,保监局除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省级分公司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推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参与大病保险推动工作。要求各协会与当地政府和医改办、卫生局和人社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大病保险工作联系机制,及时跟踪当地大病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尚未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要做好对当地政府和医改办、卫生局、人社局等部门的政策宣导工作,重点阐明大病保险应由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并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
慧择提示:五项措施的颁布,为江苏省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江苏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长期实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是我国地方政府大病保险制度自我完善的优秀代表。